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2〕28号(芒市遮放镇宏畜屠宰场)

浏览量:4658    作者: 日期:2022/10/18

芒市遮放镇宏畜屠宰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3MA6MWT0D8D

经营者:多秋蓉(公民身份号码:533121*************061)

 :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遮放镇街道一队(项目地址)

2022年9月2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在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遮放镇街道一队建设的畜禽屠宰加工项目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场废水排放口外排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根据2022年10月8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YNFYDH2022092501)显示:2022年9月25你场废水排放口外排水氨氮浓度为19.0mg/L、大肠菌群数为6.0×104个/L,超过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一级标准排放限值(氨氮15mg/L、大肠菌群数5000个/L),分别超标0.26倍和11倍,你场存在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2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10月8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YNFYDH2022092501)等证据为凭。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场:

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场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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