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2〕27号(德宏助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浏览量:4750    作者: 日期:2022/10/17

德宏助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K69W4XE

法定代表人:普小文

 :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遮放镇弄喜村委会东相村

2022年9月2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遮放镇弄喜村委会东相村建设的畜禽屠宰加工项目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根据2022年10月8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YNFYDH2022092502)显示:2022年9月25日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水氨氮浓度为18.6mg/L、大肠菌群数1.7×105个/L,超过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一级标准排放限值(氨氮15mg/L、大肠菌群5000个/L),分别超标0.24倍和33倍,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2.你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533102MA6K69W4XE001U,2021年8月13日因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优化调整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7月投入生产至今未严格按照《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3.你公司畜禽屠宰加工项目于2021年7月建成投产,截止检查时,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存在“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2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YNFYDH2022092502)、现场照片、视频及相关复印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2.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按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

3.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污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如你公司拒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按时开展自行监测我局将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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