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 德环查字〔2022〕2号

浏览量:5858    作者: 日期:2022/4/28

李进

身份证号码:522***********5919

身份证地址贵州省纳雍县寨乐乡大寨村小寨组

联系电话:159*****859

我局于2022422日对你在芒市风平镇潞盈路三岔路口加油站斜对面使用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9月15日与福建盈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德宏州润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矿物油收集(中转)、运输、处置合同》,到芒市五岔路乡芒梁高速芒市隧道出口、曼当1号隧道施工现场收集、转移废矿物油(经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物类型: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至芒市风平镇潞盈路三岔路口加油站斜对面的仓库进行贮存,期间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查,德宏州润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号:5331030004)已于2021年6月11日到期未延续,你于2021年9月15日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时,德宏州润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不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资质。你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现场检查记录卡1份20224224月26日和4月27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5份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芒市风平镇潞盈路三岔路口加油站斜对面仓库内贮存三桶废矿物油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十日(自2022427日到202252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物品存放于你在芒市风平镇潞盈路三岔路口加油站斜对面仓库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物品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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