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2〕14号

浏览量:5518    作者: 日期:2022/4/22

芒市永金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38M

地址:德宏州芒市河东路138号(项目地址)

我局于2022年46日对你公司在芒市河东路138号建设饵丝加工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饵丝加工项目2015年9月建成投产,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未经验收投运使用至今。

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2021年度自行监测工作、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在规定时限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2年4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4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46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责令限期改正,务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2、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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