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福运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兆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E6K
地址:芒市轩岗乡遮相二分厂八队(项目地址)
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对你公司在芒市轩岗乡遮相二分厂八队建设的木材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于2019年7月份新建四条年产规模4000m3的人造拼板生产线,2020年1月建成投入生产至今;2021年1月在厂区西边新建一条烘干生产线并投入使用至今;人造拼板生产线及烘干生产线均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投运使用至今未经验收,热压工艺配套的锅炉运行过程中外冒黑色烟尘,造成环境影响。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1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2年4月1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图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建设芒市福运木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2、责令限期改正,务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执行停止建设的行政命令,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逾期不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8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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