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江东乡鑫火将军机制炭加工厂
经营者:郭云留
身份证号码:533121************4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3***********P7M
地址:芒市江东乡大水沟村委会双坡村(项目地址)
我局于2022年3月22日对你在芒市江东乡大水沟村委会双坡村建设的芒市江东乡鑫火将军机制炭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于2013年4月在芒市江东乡大水沟村委会双坡村建设投运机制炭加工项目,2017年4月改扩建后投入生产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时厂区内建有制棒机4台、地埋式碳化窑10座、烘干机1套、行车2台、装机1台等均正在运行,现场可见制棒、烘干及炭化工序均有明显烟尘直排外环境。调查发现,2021年生产机制炭成品约200吨,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22日生产机制炭成品约13吨。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2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2年3月2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3月22日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
1、立即停止建设,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
2、立即停止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前,不得投入使用。
3、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4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