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机构介绍

浏览量:15050    作者: 日期:2016/7/21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进行组织协调,负责对外联系、政策调研和接待工作;负责环保宣传、会议组织、学习培训、文电收发、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负责文件、材料、报告的起草、收发和统计上报工作;拟定局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的报送;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职称评定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检查落实;负责本单位社管综治、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老干部管理、政务公开工作;
   
 (二)财务室

组织、协调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及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负责编制财务计划,搞好年初预算、年终决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负责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及业务经费的管理;负责全局公务保障、办公用品购置、工资发放及各项险种的缴纳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环境影响评价股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监督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重大经济技术决策、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的行政许可;负责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四)污染防治股
   
 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市环境污染源调查,对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和监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性计划和年度削减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年检工作;负责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经营及转移的行政许可;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任务,负责环境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掌握环境状况,提出改善和保护环境的对策和措施。
   
 (五)自然生态股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全市生态乡镇、生态示范区、生态市创建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参与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景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六)环境监察大队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定本地区环境监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本行政区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放射源安全、限期治理情况与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规定权限内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对当地人民政府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和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及检举控告环境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检查本行政区内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依法征收排污费;参与编制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内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执行环境监察报告制度;承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业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环境监测站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环境标准;负责拟定本辖区环境监测规划、计划,并认真贯彻执行;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测,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依据;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评价资料,及时掌握全市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变化动态,并每年提供环境质量公告数据;为环境管理制度服务的监测、应急监测和其他委托性监测;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和局领导下达的临时性任务。 
   
 (八)芒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1.受理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文件材料,对于办理各项审批所需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畴的,进行现场告知;
    2.
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需提交材料有规范文本的,提供纸质(或电子版)规范文本,并对所填内容进行解释;
    3.
及时将受理材料转到市环保局各业务股室,并将结果在承诺服务期限内交给前来办事的人员;
    4.
负责部分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数据的录入,对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收取及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31号令进行解释;
    5.
解答有关环保工作方面的咨询问题;
    6.
完成单位领导交代的临时性工作;
    7.
完成政务服务中心领导交代的临时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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