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叶(芒市风平镇坤昆水泥制品厂):
经营者:杨*叶
身份证号码:5331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T613
地址:芒市风平镇法帕村户允村民小组(项目地址)
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对你公司在芒市风平镇法帕村户允村民小组建设的芒市风平镇坤昆水泥制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2月在芒市风平镇法帕村户允村民小组建设芒市风平镇坤昆水泥制品厂水泥制品生产线,已建设完成厂房和生活区,并完成设备安装。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搅拌机1台、免烧砖机1套,叉车1辆、托板800块。现场检查时生产线未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1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环境检查笔录》1份、2020年11月1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年11月16日现场拍摄照片若干、市风平镇坤昆水泥制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负责人杨红叶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厂房建设及设备购买发票3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8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