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0〕90号 (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

浏览量:10753    作者: 日期:2020/11/25

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

法人:吕*融

身份证号码:5327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6059

地址:芒市风平镇帕底村委会介桃村

我局2020年1020日对你经营的芒市风平镇卫合砖厂(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委托云南核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对你单位脱硫塔烟气排口的外排烟气进行现场采样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20年11月16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YNFY-2020102009)显示:你单位脱硫塔烟气排放口外排的烟气中颗粒物浓度为256mg/m3、二氧化硫浓度为2810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中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20201020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111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111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年11月16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YNFY-2020102009号)、吕待融、刘得军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31033365706059001V)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脱硫塔烟气排放口外排的大气污染物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第28号)第五条第一款“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1118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