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德环责改字〔2020〕78号 (芒市风平镇罗建水泥制品经营部)

浏览量:10719    作者: 日期:2020/11/10

罗*(芒市风平镇罗建水泥制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8E90

经营者:罗*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芒里村民小组(原法帕水泥厂旁)(公司地址)

我局202094日对你经营的芒市风平镇罗建水泥制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芒市风平镇罗建水泥制品经营部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擅自在芒市风平镇法帕村委会芒里村民小组建设两条水泥制品管道生产线,于2013年 6月开始建设1#(800mm-1500mm)水泥制管生产线,2013年6月完成安装投入生产。于2019年 7月开始建设2#(500mm-600mm)水泥制管生产线,于2019年10月投入生产。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项目竣工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1#(800mm-1500mm)水泥制管生产线,于2013年6月投入生产。2#(500mm-600mm)水泥制管生产线,于2019年10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09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09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94日现场拍摄照片若干、营业执照复印件1法定代表人罗建身份证复印件1设备购买清单1份、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1、立即停止建设芒市风平镇罗建水泥制品经营部建设项目;

2、责令限期改正,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项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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