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DY4A
身份证号码:533************3914
地址:芒市遮放镇戛中村委会戛中村(项目地址)
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对你公司在芒市遮放镇戛中村委会戛中村建设的芒市遮放镇戛中村初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00年7月在芒市遮放镇戛中村委会戛中村建设遮放镇戛中村初加工厂咖啡水法生产线1条,2001年11月建成投产,2017年11月停用。2019年9月在遮放镇戛中村初加工厂内新建干法咖啡初加工生产线1条,包括烘干炉2台、烘干滚筒6台,干豆分选机1台、打(咖啡)米机1台、除尘机1台、重力风选机1台、色选机1台、分级机1台、打包机1台。2019年11月建成投入试运行。由于咖啡初加工生产属季节性生产,现场检查时干法生产线未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1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环境检查笔录》1份、2020年9月1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年9月15日现场拍摄照片若干、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负责人赵子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初加工厂厂长龚加宝身份证复印件1份、设备购买及安装发票3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1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