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洪职:
身份证:533***********14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芒市风平镇风平村委会风平村民小组1队(项目地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于2019年10月12日对你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店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18年10月1日租用芒市风平镇风平村委会风平村民小组1队3亩集体地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店,2018年11月13日建成并安装1条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清洗废水经简易格栅过滤、沉淀后直接外排至厂区外农灌沟最终进入芒市大河;
2、回收的废旧物资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2019年10月1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9年10月1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2019年10月12日现场照片若干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的1台废旧塑料粉碎机和1套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十日(自2019年10月25日到2019年11月24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店生产车间内 ,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5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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