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德芒环责停字〔2019〕1号

浏览量:9118    作者: 日期:2019/11/7

德宏州凤祥纸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511***********55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祥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工业园区(项目地址)

我局于2019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超标排放生产废水。未建立完善的雨污分流排水系统,造纸车间复卷机的刹车冷却水及堆料场淋漓水混流入雨水沟外排至农灌沟内,肉眼可见呈灰黑色。根据2019年5月31日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质大队出具的《检测报告》(NO.JCB20190291)显示,该厂四个采样点位(废水在线监测排放口、场区外雨水排放口、造纸车间外雨水汇入口和碎浆水排放口)的CODcr、BOD5、色度均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超标排放恶臭气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它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根据2019年5月31日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质大队出具的《检测报告》(NO.JCB20190291)显示,该公司5个废气检测点位:项目西侧50米处的办公居住区、项目西南侧500米的界桃村、污水处理站上风向1#(靠近饲料厂)、污水处理站下风向2#、污水处理站下风向3#的臭气浓度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25日《芒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1份、《芒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废水委托处理合同》1份,2019年5月25日现场拍摄照片若干、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检测报告》(NO.JCB20190291)1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6月1日向你单位下达《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芒责停告字〔2019〕1号),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或者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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