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吉鸿鱼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N7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兰鸿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511***********0219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委会等敢村民小组(项目地址)
我局于2019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负责的芒市吉鸿鱼粉加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委托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质大队实验室进行监督性监测,主要监测锅炉废气和恶臭气体),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7月2日,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质大队出具的《检测报告》(No.JCB20190352)情况如下:颗粒物(烟尘)排放浓度平均值为66.5mg/Nm3,执行标准为烟尘≤50mg/Nm3,超标0.33倍,SO2排放浓度平均值为538mg/Nm3,执行标准为烟尘≤300mg/Nm3,超标0.79倍,林格曼黑度(级)2级,执行标准为烟气黑度≤1,执行标准(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新建燃煤锅炉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26日《芒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9年6月2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9年6月26日现场照片若干、2019年7月2日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质大队出具的《检测报告》(No.JCB20190352)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或者芒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 芒市白象街101号 邮政编码: 678400
联系人: 唐云峰 电 话:(0692)2113292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2019年7月19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