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从光:
身份证号码:533***********0618
地址: 德宏州芒市镇东里巷8号
我局于2019年6月26日对你在芒市芒市镇宏云新村东侧建的芒市锦龙涂料仓库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批建不符。2018年11月2日你填报的芒市锦龙涂料仓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为201853310300000307),环评登记备案为仓库,但现场检查时仓库厂房内有生产加工设备,有生产加工迹象且有搅拌设备清洗废水外排现象,清洗废水通过厂区周边雨水沟渠外排。
2.2019年5月31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德环芒责改字〔2019〕26号)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进行加工(调料)作业。2019年6月26日13:27分,我局执法人员进厂检查时发现,厂内1吨的调料搅拌机近期有生产使用迹象。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2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2019 年6月2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3台1吨饲料机、1台分散机、1台1吨的调料搅拌机、1台3吨的调料搅拌机、1个容积1吨的铁罐(内存半罐白色乳液)、1台输送带机、2台空压机、1台手持式电动搅拌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十日(自2019年6月26日到2019年7月25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芒市锦龙涂料仓库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或者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2019年6月26日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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