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德宏州全面开展以简易工况法为主的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告

浏览量:17335    作者: 日期:2018/3/2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3115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763)等规定和要求,现将德宏州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通告如下: 

一、检验实施时间 

201841日起,德宏州全面实施以简易工况法为主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 

二、排放检验范围 

凡在德宏州范围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机动车一律实行排放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技术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纯电动汽车免于进行排放检验。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检验实施机构

全面推进排放检验机构社会化,检验机构必须同时设立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德宏州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不得以城区、县市划分检验区域或指定检验机构,既可以在机动车注册登记地进行,也可以在使用地进行机动车异地检验。各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和价格管理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价格、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检验方式

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检验方式共有4种,分别是简易工况法、加载减速法、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排放检验须以简易工况法为主,不具备简易工况法检验条件的车辆,采用非简易工况法进行检验。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收费依据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24号)。 

(二)检验收费标准 

1.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 

1)轻型汽车(总质量小于3.5吨):70/·次; 

2)中型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3.5吨,小于10吨):80/·次; 

3)大型汽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吨):90/·次; 

上述收费标准对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车减半收取。 

2.仅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法。 

不分车型,10/· 

3.相关规定 

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检验机构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2)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经维护修理后复检的,第一次复检不得收费;第一次复检仍不合格还需检验的,第一次复检以后的检验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检验费(仅采用

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验的,仍按10/·次收取检验费)。 

3)同一辆车,在同一年度内需采用简易工况法或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进行两次以上机动车排放检验的,从第二次起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检验费。

   4)对新车登记上牌免机动车排放检验的车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车主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并支付关费用。 

六、维修和复检 

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和保养,须经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驶。 

七、监督及投诉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排气污染检测网络连接和检测报告打印功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资质认定关规定的,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机动车维修企业不认真履行维修和保养职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导致机动车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车主对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进行举报投诉。  

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监督电话:2107778

德宏州道路运输管理局监督电话:12328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电话:12358 

德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电话:12365 

德宏州环境保护局监督电话:12369 

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是改善德宏州空气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希望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给予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

八、请各县市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宣传贯彻落实,并在县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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