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芒市国有小地块规划技术管理意见》

浏览量:2342    作者: 日期:2023/8/21

为贯彻落实《中共德宏州委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州城镇规划区内住房用地管理的决定》(德发〔200512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德政发〔2018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规划审批条件,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加强规划管理制度建设,合理布局城市居住空间,打造宜居宜业生态田园城市,建设美丽芒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德宏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芒市国有小地块规划技术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各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文件内容,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依据


由于历史原因,芒市国有小地块存量有上万宗,存量较大,政府短期内难以收储。目前群众自建房需求强烈,根据相关规定,只能通过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措施逐步消化完善小地块。《芒市国有小地块规划技术管理意见(试行)》自2021531日实施以来,芒市国有小地块规划管理工作进展有序,取得一定的成效,经评估后仍可继续实施,但需对部分文字表述及指标管控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再经修改完善后出台的《芒市国有小地块规划技术管理意见》能够有效解决国有小地块上建房的问题,让自建自用自住的群众还能够申请建房。


二、目标任务


加强国有小地块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重建的规划指标管控,改善国有小地块项目建设不满足停车需求的现状,解决群众对自建住房的需求,减少因建房产生的邻里纠纷,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意见》共五项,分别为适用范围及相关要求、指标管控及相关要求、项目建设及相关要求、规划验核及相关要求、其他及注释。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及相关要求。将第三条修改为: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为综合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的,应先办理不动产权证,明确土地用途。增加了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不动产登记上已无综合用地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两种土地用途。将原来第五条修改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或仅建盖临时建筑的小地块,在申请建盖前,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核查,取得芒市自然资源局清理闲置土地办公室书面意见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部分,指标管控及相关要求。原来分为三点,内容重复赘述,本次修改把相同内容进行合并作为通用条款。增加了第七条,土地净用地面积大于等于666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住宅及商业建筑,建筑密度应小于等于70%;绿地率应大于等于10%;住宅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大于140平方米的每套不少于1.5个、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40平方米的每套不少于1.2个或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1个,商业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0.8个,并按配建比例要求设置充电桩。


第三部分,项目建设及相关要求。将原来的第二、四条进行合并,规定的都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要求。


第四部分,规划验核及相关要求。增加了第二条,建筑工程已按审批要求完成土建工程和外墙装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类临时建(构)筑物(含施工用房、施工围栏和其他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方可申请规划验核。


将原来的第三条应当按照在建房屋转让的方式,由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补充完善相关报建材料修改为:应按照房地产开发流程补充完善。


第五部分,其他。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释。对相关术语进行解释。


四、与上级文件的异同或新旧文件差异


结合我市实际,《意见》更新了文字表述,细化了国有小地块建设的规划指标管控,增加了停车配套要求,提高了规划验核标准,有利于城市的建设和管理。


五、专业术语诠释


净用地面积:可用于建设的土地面积。


5亩:出自《德宏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结合德宏州地方建设情况,考虑各县(市)小地块建设的需要,规定5亩以下(含5亩)开发地块为小地块。


1000平方米:同一宗地内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包含已登记的住宅房产面积。


容积率:也称建筑容积率,指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绿地率: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每套:指含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的空间。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