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上午在芒市自然资源局三楼会议室召开《芒市傣族文化旅游古镇综合开发项目二期建筑规划设计修改方案(商业部分修改)》听证会,经认真梳理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形成《芒市傣族文化旅游古镇综合开发项目二期建筑规划设计修改方案(商业部分修改)》听证报告,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
芒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1日
芒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芒市傣族文化旅游古镇综合开发项目二期建筑规划设计修改方案(商业部分修改)》的听证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芒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8月16日上午举行了《芒市傣族文化旅游古镇综合开发项目二期建筑规划设计修改方案(商业部分修改)》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3年7月25日我局在“芒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专栏”发布了关于举行《芒市傣族文化旅游古镇综合开发项目二期建筑规划设计修改方案(商业部分修改)》听证会的第1号公告;2023年8月4日在“芒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专栏”发布第2号公告,向社会公告听证代表名单、听证时间、地点。2023年8月16日9:00—11:00,听证会在芒市自然资源局三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芒市自然资源局挂职副局长张杰主持,听证人由芒市自然资源局挂职副局长张杰、芒市自然资源规划中心主任高明世、芒市自然资源规划中心副主任王家佳3人组成,听证书记员由芒市自然资源规划中心工作人员刀承娇和吴其洋担任,本次听证由芒市纪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组长谢英杰及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静进行监察。听证代表应到20名,实到19名,其中相关部门3名、企业2名,业主及居民代表14名。
二、听证会听证事项内容概要
《芒市傣族文化旅游古镇综合开发项目二期建筑规划设计修改方案(商业部分修改)》项目位于德宏州芒市城区东北片区松树寨。芒市傣族文化旅游古镇综合开发项目二期由A、B、C三个地块组成,本次调规B、C地块维持原方案不变,仅对二期商业A1A2地块(包含A1地块、A2-1地块、A2-2地块)保留已建建筑(A1地块、A2-1地块)和原有建筑风格的前提下,主要对A2-2地块的原规划设计方案产品的建筑形态、建筑户型、建筑造型及指标进行调整以提升品质。会议对该方案修改是否合理进行听证。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情况
根据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梳理,参会的听证代表共 19 位,在会上 19 位听证代表表示同意该调整方案,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整理为以下 6 条:
1、区域内规划道路宽度虽由4米局部调整为5米,但依然太窄,人车混流,达不到商业步行街的规划效果。
2、深化单体平面方案的使用功能。
3、总体观光流线单一和迂回,缺乏观赏性。
4、补充说明公厕位置调整的原因。
5、建筑功能不得改变且已建建筑群外观协调统一。
6、道路尽量增宽,保障民宿安全性。
四、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评议研究, 5 条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具体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第1条:区域内规划道路宽度虽由4米局部调整为5米,但依然太窄,人车混流,达不到商业步行街的规划效果。
第2条:深化单体平面方案的使用功能。
第4条:补充说明公厕位置调整的原因。
第5条:建筑功能不得改变且已建建筑群外观协调统一。
第6条:道路尽量增宽,保障民宿安全性。
以上意见和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有利于提高规划成果质量,提升小区生活品质,给予采纳。
(二)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评议研究, 1
条意见和建议不予以吸收采纳,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第3条:总体观光流线单一和迂回,缺乏观赏性。
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3条:受地形限制,无法改建多条观光线路,要求建设单位通过完善公共配套设施来提升游客观光舒适度。
芒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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