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自然资源局

芒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改《芒市国有小地块规划技术管理意见(试行)》听证会 结果的公告

浏览量:2217    作者: 日期:2023/5/17

(第3号)


为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听证制度相关要求,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上午在芒市自然资源局三楼会议室举行了修改《芒市国有小地块规划技术管理意见(试行)》听证会,经认真梳理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形成修改《芒市国有小地块规划技术管理意见(试行)》听证报告,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





芒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7


   


芒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改芒市国有小地块规划技术管理意见(试行)》的听证报告

 

为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听证制度要求,我局于2023年512日上午举行了修改《芒市国有小地块规划技术管理意见(试行)》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3年4月20日我局在“芒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专栏”发布了关于举行修改《芒市国有小地块规划技术管理意见(试行)》听证会的第1号公告;2023年4月28日在“芒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专栏”发布第2号公告,向社会公告听证代表名单、听证时间、地点。2023年512日9:00—11:30,听证会在芒市自然资源局三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芒市自然资源规划中心主任高明世主持,听证人由芒市自然资源局规划股股长周子键、芒市自然资源规划中心主任高明世、芒市自然资源规划中心副主任王家佳3人组成,听证书记员由芒市自然资源规划中心工作人员刀承娇和吴其洋担任。本次听证芒市纪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组长谢英杰及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李玉婷律师进行监察。听证代表应到22名,实到19名,其中市人大代表1名、市政协委员1名、相关部门代表6名、相关企业代表5名,社区代表6名。

二、听证会听证事项内容概要

《芒市国有小地块规划技术管理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于2021年5月31日由芒市人民政府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现有效期即将届满,需对《意见》予以修改后继续实施。会议对修改内容是否合理进行听证。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情况

根据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芒市自然资源局进行了认真梳理,参会的听证代表共 19 位,在会上 19 位听证代表同意修改《芒市国有小地块规划技术管理意见(试行)》(听证会稿),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整理为以下 13 条:

1、建议在法律法规依据中删除《德宏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

2、建议明确第三条第(三)点中如因地块周边暂时不具备接入市政管网条件的,须采取相应措施做到雨污分流”的具体措施,建议修改为“如因地块周边暂时不具备接入市政管网条件的,须采取经相关管理单位核准的措施,做到雨污分流、管线入地”;

3、建议对住宅停车泊位进一步细化明确;

4、建议进一步明确意见中相关技术指标的依据;

5、建议增加小宗地开口须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要求;

6、建议删除“建筑屋顶宜采用全坡屋顶、半坡屋顶形式”;

7、建议明确技术指标中充电桩的配建比例;

8、对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建议不走房地产开发程序,此类项目按正常报批、报建流程建设;

9、为了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明确建筑外轮廓线至用地界的距离,不要预留可商量的缺口;

10、现今老旧小区小宗地较多,背靠背的地块拆除重建时,南向地块面临与北向地块签字的问题,若北向地块不签字,南向地块建筑日照根本不能满足意见上要求的“相邻建筑第一层至少一个居住空间连续日照不低于冬至日1小时”的要求,导致南向地块无法建造新房,建议对小于1000平方米且层数不超过三层的住宅建筑报批、报建时不要求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三层以上的应找利害关系人签字或者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11、建议明确住宅建筑车位按套配套时的套型面积档次;

12、建议文件中明确超过1000平方米指的是住宅建筑;

13、加强文字严谨性,意见内的“须”字,建议改为“应”字,并在技术指标上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表述上加“应”字。

四、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评议研究, 7 条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具体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第2条:建议明确第三条第(三)点中如因地块周边暂时不具备接入市政管网条件的,须采取相应措施做到雨污分流”的具体措施,建议修改为“如因地块周边暂时不具备接入市政管网条件的,须采取经相关管理单位核准的措施,做到雨污分流、管线入地”;

第3条:建议对住宅停车泊位进一步细化明确;

第4条:建议进一步明确意见中相关技术指标的依据;

第5条:建议增加小宗地开口须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要求;

第11条:建议明确住宅建筑车位按套配套时的套型面积档次;

第12条:建议文件中明确超过1000平方米指的是住宅建筑;

第13条:加强文字严谨性,意见内的“须”字,建议改为“应”字,并在技术指标上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表述上加“应”字。

采纳的理由:

以上意见和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有利于加强规范芒市国有小地块的规划管理,给予采纳。

(二)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评议研究, 6 

条意见和建议不予以吸收采纳,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第1条:建议在法律法规依据中删除《德宏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

第6条:建议删除“建筑屋顶宜采用全坡屋顶、半坡屋顶形式”;

第7条:建议明确技术指标中充电桩的配建比例;

第8条:对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建议不走房地产开发程序,此类项目按正常报批、报建流程建设;

第9条:为了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明确建筑外轮廓线至用地界的距离,不要预留可商量的缺口;

第10条:现今老旧小区小宗地较多,背靠背的地块拆除重建时,南向地块面临与北向地块签字的问题,若北向地块不签字,南向地块建筑日照根本不能满足意见上要求的“相邻建筑第一层至少一个居住空间连续日照不低于冬至日1小时”的要求,导致南向地块无法建造新房,建议对小于1000平方米且层数不超过三层的住宅建筑报批、报建时不要求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三层以上的应找利害关系人签字或者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1条:该规定尚未废止,且国有小地块的定义是依据该规定定义的;

第6条:该条为指导性、鼓励性,非必须;

第7条:由于随着社会发展,配建比例会逐步增加,应根据建设时配比要求进行配建;

第8条:2005年州委、州政府文件要求停止个人自建住房,2018年州政府再次发文,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搞房地产开发,并停止办理个人自建非自用住房的报建手续,本意见规定10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筑在报建时视为自建自用,因此,超出1000平方米不得再以个人建房审批;

第9条:由于部分用地开间仅3米多甚至更少,不留利害关系人签字的缺口,将造成无法建盖。将对宗地开间进行要求;

第10条:经咨询律师和司法局,与国家上位规范冲突,不予采纳。将根据相关规范明确不增加日照影响的情形。

 

 

 

 

                            芒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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