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9月4日15:00-17:30,在芒市自然资源局三楼会议室举行了《芒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草案)》听证会,针对听证代表所提出的8个方面37条意见、建议,芒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具体采纳意见如下:
第一类:予以采纳的意见建议共12条
(1)对菠萝的补偿标准建议调整为 8000元/亩;
采纳理由:符合实际产值和市场价格。
(2)对生产用房的补偿不应限定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定;
采纳理由: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生产设施用地(除生产看护房外)没有面积限制。
(3)对于养殖鱼塘的补偿,应考虑其合法性;
采纳理由:参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关于“违法建筑不得补偿”的规定,非法养殖的鱼塘不予补偿。
(4)对涉及的林地、林木(竹子)补偿标准按征求意见时市林业和草原局回复的修改意见进行调整;
采纳理由:符合林业发展实际和市场价格。
(5)沿线电力、联通网络、电信、有线电视迁改标准建议取消;
采纳理由:因沿线电力、联通网络、电信、有线电视迁改工作复杂,造成的补偿标准也无法统一,迁改费用根据实际工程量经造价部门审定后的费用进行支付。
(6)“土地性质属集体划拨的规划主城区外”不分乡镇,统一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采纳理由:大瑞铁路等项目统一按200元/平方米已先行进行了补偿,应确保之前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反弹。
(7)在易地安置标准中,建议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地点按审批规划要求自行建盖。”修改为:“安置房的建设:由被征收人按统规自建的方式进行建盖”;
采纳理由:对安置房的建设按照统规自建的方式,有利于推进打造美丽县城和美丽乡村建设步伐。
(8)原宅基地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以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不再划地安置”建议修改为:原宅基地面积超出安置面积,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以货币补偿;
采纳理由:修改后文字表述更规范。
(9)“征收部门配合对原有土地性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土地所需的税费(不含工本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工本费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建议修改为“征收部门配合对原有土地性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土地手续时给予减免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有关规费(按拆除面积给予全免,超出拆除面积的给予减半收取超面积费用),有关税费和工本费不给予减免”;
采纳理由:根据相关税收有关政策,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或承诺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变通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
(10)建议注明凡涉及交通(高速路、铁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工程没有新农村建设资金补助;
采纳理由:对于涉及交通(高速路、铁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已对被征地村组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相应的完善。
(11)建议明确本方案开始执行项目范围,即“中缅输油管道、芒瑞大道(芒市至遮放K38+000段)、龙瑞高速公路、国道320线改扩建等同期实施已完工项目不再另行追补差价”;
采纳理由:对于已经完工的项目征地工作,不再追补差价,否则可能会导致整个征地工作陷入混乱。
(12)农作物在征收时能收尽收,降低农民损失;对这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补偿多听基层部门和当事人的意见;
采纳理由: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此次补偿标准制定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其中征求公众意见就是必经的法定程序。
第二类:予以部分采纳的意见建议共3条
(1)建议对坚果的补偿标准:20元/株(初种)、80元/株(1年未结果树)、100元/株(2年未结果树)、150元/株(3年未结果树)、200元/株(4年结果树优质新品种)、300元/株(5年结果树优质新品种)、400元/株(6年结果树优质新品种)、500元/株(7年结果树优质新品种)、800元/株(8年以上丰产结果树优质新品种);对板栗树的补偿标准:20元/株(初种)、80元/株(未结果树)、100元/株(结果树)、400元/株(丰产结果树);对八角树的补偿标准:20元/株(初种)、80元/株(未结果树)、100元/株(结果树)、400元/株(丰产结果树);对草果的补偿标准:3年内(含3年)80元/株,3年以上200元/株;对西蕃莲的补偿标准:零星种植未结果10元/株,结果按30元/株;连片规模种植初种2000元,未结果3000元,结果5000元;对核桃树的补偿标准:20元/株(初种)、80元/株(未结果树)、100元/株(结果树)、400元/株(丰产结果树);
部分采纳的理由:经过核查,按照实际产值,参照市场价格,对坚果、核桃树的补偿标准建议予以采纳;对板栗树、八角树、草果、西番莲的补偿建议标准不予采纳。
(2)生产性用房按实际丈量面积补偿,看护房可限面积,建议20平方米左右;
部分采纳的理由: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生产看护房只能限定为15平方米以内。
(3)对生产性用房补偿的幅度过大,建议细化,建议140—200元/平方米;
部分采纳的理由:鉴于生产性用房补偿的标准规定幅度过大,确有细化的必要性,标准中明确将由项目征地工作人员按生产用房实际建筑材质予以确定;同时按照140—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与现行征地政策相差较大,不予以采纳。
第三类: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共22条
(1)在适用范围方面,需要斟酌是否适用农场管委会;
不采纳理由:农场管委会也属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应该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土地补偿费标准偏低,建议提高一类区征地补偿倍数;
不采纳理由: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设定,加之先期已有多个项目征收完成或正在进行,不宜进行较大调整。
(3)因二、三类乡镇没有菜地补偿标准,建议取消一类区菜地补偿标准;
不采纳理由:因一类区有菜地,上级政策也有相关规定。
(4)建议将遮放镇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至一类区价格进行补助;
不采纳理由:遮放镇不在我市主城区之内,年产值标准达不到一类区的标准,只能归为二类区。
(5)建议对火龙果的补偿标准为100元/株,柚子为200元/株,甜脆包谷补偿标准提高到5000元/亩;
不采纳理由:不符合实际产值和市场价格。
不采纳理由:与现行征地政策相差较大。
(6)建议增加一般树种(人工)的补偿标准,胸径20cm以上55元/株;
不采纳理由:不符合林业发展实际和市场价格。
(7)建议增加骨灰墓补偿标准,并提高其余坟墓的迁移补偿标准;
不采纳理由:与现行征地政策相差较大。
(8)坟墓迁移补偿标准:①砖(毛石)砌坟单坟迁移费2500元,坟地购置费2000元,合计4500元。②砖(毛石)砌坟双坟迁移费4000元,坟地购置费3000元,合计7000元;③五面石砌坟单坟迁移费4000元,坟地购置费2000元,合计6000元。④五面石砌坟双坟迁移费7000元,坟地购置费3000元,合计10000元;
不采纳理由:与现行征地政策相差较大。
(9)在房屋所占土地补偿标准,建议将“土地性质属集体划拨的,芒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按土地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给予补偿,规划主城区外的一类二类乡镇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三类乡镇按17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修改为“土地性质属集体划拨的,芒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按土地所在区域的基准地价给予补偿,规划主城区外的一类按3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二类乡镇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三类乡镇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不采纳理由:考虑到目前大瑞铁路不分乡镇按200元/平方米执行,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不反弹,不采纳该意见。
(10)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按200元/平方米过低,建议除国家重大基础设施按定补给予补偿外,商业开发用地房屋拆迁适当提高到485元/平方米;
不采纳理由:与现行征地政策相差较大。
(11)对“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拆迁户的住宅面积大于土地证上面积时,补偿标准按照土地证上面积计算,超出面积部分按平旱地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建议进一步斟酌;
不采纳理由:结合征收工作实际,此条的设置已被征地群众接受。
(12)“一宅多户的被征收户,属国有土地的,原宅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00平方米的,最多可以增加一宗安置地”,建议不限制几宗;
不采纳理由:如果不限制安置地宗数,原宅基地面积较大的被征收户就能在安置地和货币补偿间进行随意选择,甚至还会出现倒卖安置地的情况,不仅市级层面难以统筹协调,还可能造成安置土地乱象。
(13)搬家及过渡期补偿标准中“搬家费6000.00元”不适用,建议按拆除面积每平方45元一次性给予补助;
不采纳理由:与现行征地政策相差较大。
(14)建议增加:房屋拆迁奖励中,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签协议的,拆迁奖励按评估总价10%给予奖励,30日内签协议的按评估总价5%给予奖励,超出30日不给予奖励。
不采纳理由:对房屋拆迁奖励按照评估总价的占比进行奖励,不利于对整个项目的测算,难以进行征地资金统筹。
(15)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建议提高至2000元/亩;
不采纳理由:与现行征地政策相差较大。
(16)建议删除“本标准施行前已依法取得项目批复并已启动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不采纳理由:在已推进的征地拆迁项目中,有许多项目已征收完毕或大部分已征收,若未征收的部分采用新标准,容易引起反弹。
(17)建议恢复征地办,征地办人员由市纪委、市自然资源局抽调组成;
不采纳理由:该建议与此次芒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内容无关。
(18)在产业发展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当中,优先考虑被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组建设;
不采纳理由:该意见建议属于今后工作的意见建议,与此次标准制定无关。
(19)建议明确征地主体,如市级征地主体是自然资源局;
不采纳理由:因在征地过程中,既有集体土地,也有国有土地,涉及多个乡镇和部门,只能因项目而异,不能直接明确为市自然资源局。
(20)清场费现已执行3000元/亩,建议在标准中明确清场费补偿标准3000元/亩;
不采纳理由:结合征地实际情况,综合乡镇、相关市直部门意见,不宜采纳该意见。
(21)建议提高村社干部务工补助,明确征地工作经费标准及村社干每天不低于100元工作经费补助。
不采纳理由:该补偿标准未涉及工作务工补助,会在其他文件中予以明确。
(22)建议尽快解决街坡村民小组、风平村遗留用地问题,并帮助办理街坡村分家户用地问题;请政府尽快给予兑付遮放到芒海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款。
不采纳理由:该建议与此次芒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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