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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10833    作者: 日期:2017/10/30

芒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国土所,机关各股室,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和有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提高工作效率,实行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提出以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宅基地确权登记原则

    (一)加强学习,依法依规进行确权登记各乡镇国土所、各股室要认真学习《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依照规定处理各类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

(二)明确职责,规范登记。各乡镇国土所负责其辖区的宅基地登记确权及审核工作,首次登记发证的由国土所负责审核土地来源合法,无争议,资料完整,提出同意办理的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办理。原已经颁发的宅基地土地证变更、转让和注销登记,不重新颁发不动产产权证的,直接由乡镇国土所办理登记。

二、规范首次宅基地登记发证

(一)规范审核登记。经国土所审核同意办理首次宅基地登记的,国土所都需在土地证书(不动产证书)记事栏上说明土地来源合法、界线无争议,同意办理的意见,并写明经办人、审核人姓名、日期,加盖国土所印章(格式见附见1)。

(二)规范新划拨宅基地审核。对新批准宅基地资料认真审核,难于认定用地批准文件资料宗地具体位置的,国土所协同办理批准用地的股室确认申请登记发证的宗地图、坐标。 

三、已颁发土地证的产权变更、转移登记

    原已颁发土地证宅基地的产权变更、转移登记时,可在原土地证及登记档案上备注变更,已颁发过房产证的其房产证也一同变更。主要登记类型办理方式如下:

    (一)使用权人转移登记

1、土地转让、赠与的办理。需符合以下4个条件才能受理:1)转让双方为本村民集体成员之间,且建设有房屋;2)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3)转让方、村集体承诺转让后不能再申请划拨宅基用地。

上述房地产转移,需做土地转让(赠与)的协议(格式见附件2),进行公示,经村民小组同意,经村(居)委会审核同意后办理登记。

2、继承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凭家庭房地产继承协议、遗嘱、公证书等有效证据,经村民集体确认后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上述房地产继承无公证、无有效遗嘱的,需作家庭房地产继承协议(格式参见附件3),每个合法继承人签名,并需村民小组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

3、因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办理。可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以司法判决方式取得”。

(二)变更登记办理

 1、姓名登记错误原登记姓名与户口本、身份证名不符的,由本人申请,并进行公示,村民小组出具证明,村委会证实情况属实后,才能受理。

2、更名办理。持户籍管理部门的更名证明进行办理。

)遗失补办

因土地使用证丢失申请补办的,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按程序补办土地使用证。

    四、登记申请审核要求

各乡镇国土所按下列要求指导申请人提交、填写申请资料,并认真审核后,才予办理登记。原档案遗失的由村民集体出具证明,说明土地来源,并核实真实性后,才予受理。原发证宗地图范围界线如有变化,原宗地图错误的重新调查测量办理。

(一)申请审批

1、原已颁发土地证宅基地的产权变更、转移、遗失补办的,启用《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由国土所审批办理。

2、申请人、相关权利人需在现场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上签写提交人姓名。

3、对涉及房地产产权转移的登记,申请人未能提交有效法律文书时,国土所必须指导申请人、相关权利人参考转让(含赠与)、继承的协议格式签订协议,并见证申请人、共有人(含夫妻)及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双面打印,空白页需有相关权利人的签名。

4、办理各类变更登记时,国土所在证书记事栏上注明变更事项内容,写明经办人、审核人姓名、日期,加盖国土所印章。

    5、已经颁发房产证的土地变更、转移登记时,需提交房产证复印件,与乡镇房产管理部门协商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6、各乡镇国土所认真做好土地登记台账,并与已扫描的信息表(见附件)核对建立完善登记台账。

7、申请人变更、转移登记时自愿请中介机构做不动权籍调查的,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办证。

(二)审核要求

 1、对申请人、相关权利人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的,需核实原件。

    2、认真审核各种土地来源资料,对登记申请的协议、证明、相关权利人签名及内容认真审核,资料真实,内容完整的才能办理。

3、夫妻双方已有宅基地的不能再办理登记发证(合法程序取得的除外)。

 

附件:1.首次登记土地证书备注说明格式

2.宅基地转让(赠与)协议书

3.继承、赠与协议书

4.宅基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5.无土地来源审批资料的土地权属证明

6.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

 

 

                              芒市国土资源局

                              20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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