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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