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芒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中央和省、州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依法治理工作规划,指导各乡镇、街道的依法治理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法制宣传教育与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指导各乡镇、街道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五)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员、司法干警、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开展工作,落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抓好“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和社区矫正及社会矛盾排查与调处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和物资装备;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和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七)统筹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基本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规划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查、上报和实施工作。
(八)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人员的考核及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进等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违法、违纪案件,负责全市涉及司法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2015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部门在职在编实有人数73人(其中:司法协管员11人),其中:财政全供养73人;在编实有车辆13辆。离退休人员15人,其中:退休15人。
第二部分 芒市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见附件)
第三部门 芒市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芒市司法局部门(单位)决算总收入797.9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37.47万元,占总收入的92.42%;其他收入60.50万元,占总收入的7.58%。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部门决算总支出786.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12.76万元,占总支出的90.64%;项目支出73.60万元,占总支出的9.36%。
2015年总支出为786.36万元。基本支出中,工资福利支出为414.4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为144.2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48.80万元,基本建设支出7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为8.87万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部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68.5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97.73%。与2014年相比总支出相应增加。2015年工资改革,新招录用公务员2名,所以工资福利支出中比2014年有所增加。2015年办公设备购置不多,所以其他资本性支出也较2014年有所减少。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芒市司法局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40.7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6.63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14.16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0.34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乡镇司法所积极向各部门争取资金。根据财政要求,以前年度在往来款项处理,2015年要求列收入,相应的支出就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5年芒市司法局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3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6.63万元。其中:运行维护费26.63万元,比2014年决算减少6.7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司法行政工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二)公务接待费
2015年芒市司法局公务接待费比2014年决算增加7.10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司法行政工作产生的费用。
五、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3、“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市级各部门(含下属单位)用财政拨款(含上年结转结余和当年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
[附件: 芒市司法局部门决算三公经费补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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