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芒)应急罚〔2024〕执6 0005号

浏览量:2021    作者: 日期:2025/5/16

被处罚单位:德宏刘诚建筑有限公司(原德宏刘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芒市南秀苑住宅小区二期项目“8·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一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项目部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事发当日作业班组进场施工前未进行班前教育,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存在违章、冒险行为。三是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牌,导致从业人员未了解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四是对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识别不精准,未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对临边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2024年8月27日13时57分许,在勐焕街道南秀苑住宅小区二期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勘验笔录1份;证据二:现场照片17张;证据三:询问笔录5份;证据四:公司提供的相关安全生产台账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芒市财政局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安全生产执法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