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敦促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现将涉及安全领域工作职责扫黑除恶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范围和举报方式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在工矿贸企业称霸一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害财务,破坏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刻意瞒报、谎报或者迟报。组织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任何单位、个人,或者组织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组织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
(五)非煤矿山企业未经许可,非法组织、擅自从事生产活动的。
(六)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采取恐吓、胁迫等“软暴力”的方式向事故单位索要巨额赔偿的。
(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煽动、组织群众闹事,以维权为名义组织非法上访、闹访、缠访的。
(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安全生产秩序。
(十)向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保护费的。
(十一)对企业强买强卖,包括强制参与施工承包、生产经营、原料运输、产品销售或参股等情况。
(十二)因企业发生事故和存在安全隐患,借机敲诈企业钱财的。
(十三)在项目建设、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等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阻工闹事的。
(十四)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童工从事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劳动的。
(十五)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等情况。
(十六)在项目建设、生产运营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
(十七)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情况。
(十八)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管道等行业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九)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其他扫黑除恶问题线索。
二、其他事项
(一)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并对我局工作进行监督,我们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二)对谎报或者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举报方式
芒市应急管理局扫黑办:0692-2120280
举报邮箱:479039092@QQ.com
来信请寄:芒市应急管理局扫黑办(收)
举报信箱:芒市应急管理局(芒市大街109号市残联大楼9楼)
特此通告
芒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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