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4月2日,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赵某某驾驶云N11809号金龙牌XMQ6608NE3型中型普通客车由沪瑞线由南向北行驶。9时40分,当车行至沪瑞线K3565+50M路段时,与沪瑞线由北向南行驶的驾驶人吴常胜驾驶的贵FA7743号五菱牌LZW6376NF型小型面包相撞,造成3人死亡,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州委常委、市委书记陈德金,市委副书记、市长赵冬梅,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红钢立即做出指示。要求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做好善后安抚工作 ,面向全市开展大规模的安全大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芒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纪委、安监局、公安局、人社局、工会、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管理局等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州安委会接到发生事故的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先期介入,经州工作组初步调查,因情节清晰,决定委托芒市政府对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2016·04·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芒市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及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
1、赵某某,云N11809中型客车驾驶人,男,汉族, 48岁,云南德宏州芒市人,身份证号533124XXXXXXXXXXX8,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驾驶证号为533124XXXXXXXXXXX8的“B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德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审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2日,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5月12日,准驾车型为B1。道路旅客普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533100 XXXXXXXXXXX 8,有效日期至2016年11月30日,诚信考核结果为AAA级,合格日期至2016年8月30日。赵某某于2016年4月3日被芒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10日被芒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2、吴某某,贵FA7743小型面包车驾驶人,男,汉族,30岁,贵州人纳雍县,身份证号522426 XXXXXXXXXXX,住贵州省纳雍县,驾驶证号为522426 XXXXXXXXXXX的“B1”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审验有效期至2016年9月13日,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9月13日。事发当天,在事故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3、乘客胡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22426 XXXXXXXXXXX,户籍地址:贵州省纳雍县。系贵FA7743号五菱牌LZW6376NF型小型面包车乘客,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4、乘客葛某:男,汉族,身份证号:330523 XXXXXXXXXXX,户籍地址:浙江省安吉县。系贵FA7743号五菱牌LZW6376NF型小型面包车乘客,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经调查,没有发现驾驶人酒后驾驶、吸毒人员驾驶的迹象,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云N11809中型客车、贵FA7743小型面包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不具备鉴定条件,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鉴定。
云N11809中型普通客车:厂牌型号:金龙牌XMQ6608NE3,车辆类型:中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19人。2010年8月24日初次在云南省德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车主为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 ,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道路运输证号:滇交运管芒市字5331030007号,经营许可证号:533100100003,经营范围:县际班车客运,经营期限至2025年8月24日,二级维护有效日期至2016年7月20日。该车为客运班车,班线行程:芒市--瑞丽。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车上人员40万/人,车损险,玻璃险不计免赔)。
贵FA7743小型面包车:厂牌型号:五菱牌LZW6376NF,车主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流仓桥办事处流仓村木桥边组彭会,核定载人数8人,实载3人,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合格至2016年3月31日,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比对,该车保险终止日期为2015年2月21日,事发时无保险。经查,该车由车主彭某于2014年11月3日转卖给王某某,双方在转卖过程中签订过协议书,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某购得此车后,又将此车转卖给死者吴某某,王某某称双方在转卖过程中签订过协议书,但协议书现已丢失。
经调查,事故车辆的行驶证、运营资质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机械故障问题。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沪瑞线K3565+50M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南至瑞丽方向,北至芒市方向,道路类型为国道二级道路。该事故现场路面性质为潮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道路线型为平直路段,视线良好。道路由西向东依次为宽40厘米的路肩、宽195厘米的非机动车道、宽380厘米的机动车道、宽370厘米的机动车道、宽190厘米的非机动车道、宽40厘米的路肩、宽60厘米的排水沟(深50厘米)。
(四)事故相关单位、自然人及相互关系情况。
1.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该公司1998年12月25日成立,营业执照注册号:533103100001877,经营期限自2001年4月2日至2018年8月26日,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食品厂二楼,法定代表人:早某某,注册资金:138万元,经济性质: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汽车客运等。有效期至2019年2月5日。2012年6月28日,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滇交运管许可芒市字533100100003号,经营范围:县际班车客运、客运站经营等,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组织机构代码70985566-3,公司注册股东35股(69人参股,即69名股东)。
2.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赵某某的关系。张某某为云N11809客车车主,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国营华侨农场,2001年投资入股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占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69股中的1.5股。2016年1月1日,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的儿子(平时车辆由张某某驾驶)、赵某某签订了《安全责任合同书》。2016年1月1日,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的儿子签订了《车辆进站经营协议》。赵某某为云N11809车主张某某聘请的驾驶员,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4月2日6时40分左右,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云N11809车主张某某指挥驾驶员赵某某驾驶客车从公司停车场出发,没有报告公司领导,没有做出站检查,从芒市到遮放戛中拉散客(该车下午2时才能排到班)。从调取的GPS记录证实,云N11809号车在发车的时候还能查到GPS信号,6时40分左右后就检查不到云N11809号车的GPS监控信号,该车在从遮放戛中返回芒市途中,沿沪瑞线由南向北行驶(瑞丽方向驶往芒市方向),经遮放镇载4名乘客后,9时40分,行至沪瑞线K3565+50M路段时,与沿沪瑞线由北向南行驶的(芒市方向驶往瑞丽方向)贵FA7743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胡某某、葛某某场死亡,吴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00时左右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6年4月2日9时45分左右,肇事车车主张某某向120求救,接着向交警和公司报告。2016年4月2日9时59分,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122值班室接到报警电话,接警后事故辖区遮放中队值班民警迅速出警赶往现场。经现场初步勘查,该事故由两车相撞,造成二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受损。值班民警立即向大队领导作了报告,大队带班领导迅速带领重大事故勘查民警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及勘查工作。随后芒市公安局领导也赶到现场指挥现场处置和伤员救援工作,同时,消防官兵、医疗急救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接报后,芒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市委、市政府组织安监、公安、交通、卫生、民政相关部门召开事故通报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过调查,云N11809客车驾驶人赵某某违规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的驾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出站车辆安全检查和放空车辆拉散客营运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
在日常管理中,虽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执行不严格,虽然芒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6年2月19日约谈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总经理早明辉,要求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对GPS轨迹异常的问题进行排查和整改。2016年3月25日,芒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再次对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违法经营行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于2016年4月1日前整改完毕,但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不严格,没有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对驾驶员在行车途中的不安全行为监控不到位。驾驶员驾驶车辆途中GPS信号被屏蔽的行为,公司领导和GPS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没有提出警告并制止,存在漏管失控。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经调查认定,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04·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没有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整改,制定出来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认真严格遵守执行。且在有关部门2月、3月两次下达指令进行行政处罚后,仍然没有采取有效的整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50万元。
(二)赵某某,云N11809号肇事客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违规操作,驾驶机动车未靠右则通行的驾驶行为,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人员死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公安交警部门吊销其持有的“533124XXXXXXXXXXX8”号“B1”类机动车驾驶证,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法律追究;建议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道路旅客普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张某某,云N11809客车车主。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没有严格遵守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令由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四)早某某,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早明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五)李某某,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副经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责令由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六)刘某某,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GPS监控员。作为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GPS监控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违法违规行驶失控漏管,责令由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七)谢某,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遮放中队长。作为事故路段安全管控直接负责人,事故当日带班领导,组织开展道路安全管控不到位,对车辆及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交通安全管控存在死角和薄弱环节。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的责任追究。
五、事故教训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芒市康利客运有限公司要认真总结吸取事故的深刻教训。一是要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三是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充分利用卫星定位GPS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在线行车管控,严厉打击恶意干扰、屏蔽GPS监控系统的行为;四是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客运站场设施、设备的检查,严查放空车辆违规运营的现象并及时整改处理,严格执行车辆出站例检管理制度。
(二)交警、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源头治理力度。一是要科学安排监管力量,突出对事故多发路段、重点车辆的安全巡查,二是要全力加大路面执法管理力度,实行分片分段、定点定人的责任制;三是要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净化道路安全通行环境。
(三)交警、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力度。对责任单位安全管理和执行行业标准规范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顿,要加强客运企业GPS监控系统的科学运行管理,强化旅客运输源头管理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查处、依法处理。
(四)全市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芒市人民政府“2016.04.02”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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