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印发,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任务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要求,对截止2025年12月31日的市级现行有效的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法规及上位法修订以及营商环境的优化,开展此次清理工作具有必要性。主要解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问题,特别是对于不符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清理,确保文件合法有效,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二、依据
该决定依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及《德宏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依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经过清理,对与上位政策规定不一致、依据的上级文件已被宣布失效等原因的《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芒市城市规划区集体预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芒政规〔2021〕1号)《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芒市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芒政规〔2021〕3号)《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芒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芒政规〔2023〕1号)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废止时间及废止后衔接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被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行政机关也不得再以废止的文件作为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相关管理工作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