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公布〈芒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为便于各级各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以及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文件内容,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40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德宏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德政办发〔2025〕54号)以及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机制要求,芒市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工作实际等情况,对《芒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进行调整,修订形成《芒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以《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芒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印发实施。
二、目标任务
通过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公布,更好的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助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形成市级统筹、分级负责、规范统一、权责清晰的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实现全市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三、主要内容
《芒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主要调整情况如下:
(一)新增实施许可事项。新增“古树名木移植审批”许可事项,主管部门为市林草局。
(二)取消实施许可事项。取消市公安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许可事项;取消市市场监管局“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许可事项;取消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许可事项。
(三)规范许可事项名称。将原“食品经营许可”许可事项名称规范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四)明确许可事项实施机关。按照机构改革情况,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局、市交通运输局主管的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相应明确: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机关相应明确;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调整为市消防救援局,实施机关相应明确;将“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调整为市交通运输局,实施机关相应明确。
(五)调整部分许可事项审批权限和行使层级。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许可事项的行使层级由原来芒市审批调整为州、芒市两级审批,审批权限相应调整。将“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许可事项州级权限下放芒市,行使层级由原来的州、芒市两级审批调整为芒市审批,审批权限相应调整。将原州下放(委托)芒市实施的“企业登记注册”许可事项部分州级权限收回(收回“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州级权限;不再委托芒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州级权限),审批权限相应调整。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许可事项调整为属地化管理,行使层级由原州、芒市两级审批调整为芒市审批,审批权限相应调整。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原州委托芒市的权限明确为芒市权限,审批权限相应调整。
(六)调整部分许可事项设定和实施依据。按照省、州2025年版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部门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
四、与上级文件的异同
清单共纳入行政许可事项240项,其中承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在芒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38项,承接云南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在芒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