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芒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营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禁止在道路、公共绿地、农田、河流等地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
二、单位及个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砖头、沙石、混凝土块),可拉运到芒市垃圾填埋场进行暂储;装饰装潢垃圾,请自行拉运至芒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处置。
三、芒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开放时间:8:00-20:00;芒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德宏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放时间:8:30-12:00、14:30-18:00。
四、对随意倾倒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8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