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收到芒市水务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勐戛镇供水收费的请示》后,市发改局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8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云价成本〔2016〕165号)《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芒海镇自来水厂开展了定价成本调查,根据成本调查结论,依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额定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勐戛镇实际情况,草拟了《勐戛镇城镇供水试行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方案起草背景和目的
(一)贯彻落实水资源价格改革精神
政府制定合理的供排水价格,有利于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有利于防止水污染、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有利于有效弥补供水企业合理成本、保障供水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要求:“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动态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二)进一步理顺水价形成机制
新一轮水价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理顺水价形成机制。勐戛水厂已建成试运行,目前尚未开始收取水费,供水设施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缺乏资金来源,加之制水所需的电、药品等费用及人员工资等生产经营成本无法保证。
合理制定水价,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不仅关乎企业自身利益,更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用水质量和安全。在兼顾居民用水和企业承受能力的同时,合理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十分必要。
三、起草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2017年9月18日公布);
(四)《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2017年9月18日公布);
(五)《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2021年8月3日公布);
(六)《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2021年8月3日公布);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八)《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
(九)《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价综合〔2018〕131号);
(十)《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云价成本〔2016〕165号);
(十一)《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78号);
(十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发布〈云南省用水定额〉的通知》(云水发〔2019〕122号);
(十三)《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4〕15号);
(十四)《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24〕1号);
(十五)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文件;
(十六)《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云财规﹝2024﹞18号);
(十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四、起草的过程
(一)2024年5月21日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转报的芒市水务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勐戛镇供水收费的请示,我局经研究予以受理。
(二)2024年7月25日-2024年10月17日开展定价成本调查工作。
(三)2024年10月18-11月3日,根据成本调查报告,研究草拟出方案征求意见稿。
五、试行价格
由于勐戛水厂2023年售水量仅为157544立方米,目前仅实现少部分区域供水,用水结构还未完善。无法提供各类别供水量比例。因此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参考同类乡镇供水价格情况核定。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等三类。具体各类水价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日常生活用水。试行价格为:1.00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由于勐戛水厂目前未正式运营,现无法准确计量居民家庭月均用水量,试行期间阶梯水价水量划分参照其它同类乡镇集镇供水居民阶梯水价水量进行划分,价格按照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即:每月每户居民用水量在30立方米以内(含30立方米)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基准价格)每立方米1.00元;用水量在30-45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50%,每立方米价格为1.50元;超过45立方米的部分,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200%,每立方米为3.00元。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试行价格为:1.50元/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试行期间分档水量暂参照农业生产用水分档水量进行分档。用水定额参照《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标准,超定额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每立方米为自来水价的120%,为1.8元/立方米;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每立方米为自来水价的150%为2.25元/立方米;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每立方米为自来水价的200%,为3.00元/立方米;50%以上部分加价200%,每立方米为自来水价的300%,为4.5元/立方米。
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执行。
3.特种行业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试行价格为:4.5元/立方米。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