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透明度,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要求,芒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25年3月28日就《勐戛镇城镇供水价格标准方案(试行)》举行了公开听证会。现将有关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5年3月28日上午9:30—11:30,听证会在勐戛镇阶梯会议室举行,听证会主持人由芒市发改局副局长王玲同志担任,听证人由芒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管理股股长岳蕊娟,副股长钱德刚组成。听证参加人由经营者及消费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单位代表构成。另外,部分勐戛镇用水大户到会参加旁听。参加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应有19人,实到 19人,消费者代表应有9人,实到9 人。
二、听证代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情况
根据听证会上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芒市发展和改革局认真进行了梳理,19位听证代表在会上就方案提出了12条建议,经归纳整理如下:
1.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第一级基础水量30立方米,太少,对农村人畜饮水用水无法分开的家庭来说,每月30立方米根本不够,而且没有考虑每户的实际用水人数,仅是一刀切每月每户30立方米不合理,建议制定一户多人的调整方法。
2. 为确保工程资金不重复投资,对已有村管网且管网较完好的村寨,想要接入勐戛水厂管网,建议更换计量设施后,以户计量。
3. 对于水厂水源地保护建议在水源地安装维护设施,警示标识及监控,并定期派人对水源进行清理。
4. 针对商业用水中的工业、经营服务的用水应酌情考虑,除特种行业,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和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行业,能否给予按照居民用水类另价格执行,特别对于能带动当地特色经济发展和生产企业(如仟禾饵丝厂)能否放宽基础额定用水量。同时建议政府能给予水厂相应补贴。
5. 试行价格偏低,水价建议提高0.2元/立方米。
6. 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建议暂缓执行两年。
7. 建议考虑对特殊群体如低保户等用水优惠政策。
8. 特殊情况建议水务公司与勐戛政府协商确定。
9.建议对低保户、五保户等实行每月减免10立方米水费政策,原小河头水源地搬迁群众给予一定的水价补贴,避免“一刀切”影响民生。
10. 对方案所列非居民用水实行同等价格方案,主要涉及的是民生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住宿区房租、水费、电费都由个人承担)、卫生院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腌菜厂、饵丝厂等。除特种行业用水外都实行居民用水价格方案,根据不同单位规模对阶梯水价水量进行划分。
11.建议到村组主动公开公示供水成本构成,并定期公示水质检测结果。
12.收取0.2元每立方米排污费,用于供水区域已建排污工程新建和已建工程的营运维护。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12条意见建议,芒市发改局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并决定采纳其中3条意见,具体如下:
1、关于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第一级基础水量设定为30立方米。我们认为这一标准对于农村家庭来说偏低,特别是对于那些人畜饮水无法分离的家庭,每月30立方米显然不足。此外,该方案未考虑每户实际用水人数,采取统一标准对每户每月仅提供30立方米水的做法并不合理。因此,我们建议制定针对一户多人家庭的调整方法。
采纳理由:经过对相关政策的查询和测算,我局按照每户6人,每人每月5立方米的标准进行了计算。根据相关性原则,水价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节约用水,因此我们决定维持每户每月用水量不变。对于用水户人口数量超过6人的家庭,可以向供水部门申请调整基础水量。
2、建议考虑对低保户等特殊群体实施用水优惠政策。
采纳理由:在制定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时,确实应当考虑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措施。
3、对于特殊情况,建议水务公司与勐戛政府协商确定水价优惠及补贴措施。
采纳理由:鉴于实际情况,对于特殊人群、水源地搬迁居民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等的水价优惠及补贴措施,我们建议由勐戛政府和水务公司协商确定。
以上三条建议采纳后,我们将对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改。
(二)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共9条,具体如下:
1、为避免工程资金的重复投资,对于已有村管网且管网状况良好的村寨,若希望接入勐戛水厂管网,建议更换计量设施后,实行以户计量。
不采纳理由:本次制定的是勐戛镇供水价格执行方案,具体施工及管理事宜应由镇政府及供水企业协商解决,不在定价范围内。
2、建议在水厂水源地安装围护设施,设置警示标识及监控,并定期派人清理水源。
不采纳理由:水厂水源地保护、警示标识及清理工作属于供水企业业务范畴,不在定价范围。
3、对于商业用水中的工业和经营服务用水,建议除特种行业、高污染和高耗能行业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外,能否按照居民用水价格执行。特别是对于能带动当地特色经济发展的生产企业(如仟禾饵丝厂),建议放宽基础额定用水量。同时,建议政府能给予水厂相应的补贴。
不采纳理由:根据政府制定价格的相关要求,基础额定用水量是依据《云南省用水定额》制定的,我局无权进行调整。对于用水大户或政府扶持企业等的用水优惠政策,建议由政府、水厂、企业协商决定。
4、建议将试行价格提高0.2元/立方米。
不采纳理由:在制定勐戛镇供水价格试行方案时,我局严格依据成本监审办法对上报数据进行了成本监审,并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了测算,因此不建议提高该试行水价。
5、建议暂缓执行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两年。
不采纳理由:制定供水价格主要是为了响应国家提出的节约用水原则。
6、建议对低保户、五保户等实行每月减免10立方米水费政策,对原小河头水源地搬迁群众给予一定的水价补贴,以避免“一刀切”政策对民生的影响。
不采纳理由:对低保户、五保户等实行减免政策已经在方案中调整。对于原水源地搬迁群众的水价补贴,应由政府与供水企业协商解决。
7、建议对方案中列出的非居民用水实行同等价格方案,主要涉及民生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住宿区房租、水费、电费由个人承担)、卫生院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腌菜厂、饵丝厂等。除特种行业用水外,均实行居民用水价格方案,并根据不同单位规模对阶梯水价水量进行划分。
不采纳理由:根据《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非居民用水主要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非居民用水不能等同于居民用水,制定同等价格标准。
8、建议主动公开公示供水成本构成,并定期公示水质检测结果。
不采纳理由:公开供水成本构成和定期公示水质检测结果属于
企业业务范畴,不在定价范围。
9、建议收取0.2元每立方米排污费,用于供水区域已建排污工程的新建和已建工程的营运维护。
不采纳理由:根据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制定供排水价格过程中需进行成本监审,由于勐戛镇排污费没有经过成本监审,故在此次制定方案中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