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属驻芒市各单位: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三届市委常委会第10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芒市委办公室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人物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依据《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云南省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德宏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评选授予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需经芒市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向州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开展评选和表彰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州、市有关规定,重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事迹的挖掘宣传,示范引领劳动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关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生活,加大对劳动模范的扶持关爱,不断激发他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创造精神,努力在全市形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成立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先表彰及服务管理机构,同时建立健全由市纪委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联动机制,负责做好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撤销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国家级、省级、州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不断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继承和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
第二章 称号设置、推荐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芒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员和农民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芒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芒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芒市劳动模范和芒市先进工作者属于同一等级荣誉称号。
第七条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每5年开展1次,具体评选时间以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批复为准。
第八条 评选、推荐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定的表彰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推荐全国、全省、全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对象必须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本职岗位上奋发进取、拼搏奉献,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夺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胜利,谱写好中国梦的芒市篇章贡献力量,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维护民族团结稳定,推动边疆治理现代化,建成沿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打造宜居宜业生态田园示范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动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示范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低碳经济,建设绿色经济发展示范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大力推动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推动建成乡村振兴示范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科技、教育、体育、文化、卫生、文化旅游及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全市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产业强市,建设理想信念坚定、勇于推动技术创新、现代管理服务较好的产业工人队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对象:
(一)有严重违纪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有关程序尚未办理完结的;
(三)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
(四)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近5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和负面网络舆论的,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建立工会,未按规定申报交纳工会经费,有重大失信行为且没有修复的企业负责人;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为推荐对象的。
第十一条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按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兼顾各行业,以基层一线生产工作者和劳动竞赛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为主,评选名额控制在30人以内,如遇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科级干部不超过表彰名额总数的10%。同时,注重推荐优秀的少数民族、妇女、农民工、产业工人等各阶层的人选。
第十二条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应当严格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由芒市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下发推荐评选通知。
二、基层推荐。充分发扬民主,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典型性。拟推荐人选所属(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由工会和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逐级上报。
(一)芒市劳动模范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工会和党政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再上报芒市总工会审查,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先表彰及服务管理机构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二)市直机关各部门、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被推荐为先进工作者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工会和党政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上报芒市总工会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先表彰及服务管理机构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三)市直企业和中央、省、州属驻芒市单位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由本单位工会和党政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中央、省、州属驻芒市企业推荐的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还应当报上级主管企业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芒市总工会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先表彰及服务管理机构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四)农民劳动模范被推荐人选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农场社区工会联合会和党政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芒市总工会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先表彰及服务管理机构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推荐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推荐人选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和审核推荐工作。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对企业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社会工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联等部门意见。
三、审核。芒市总工会会同芒市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对各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先表彰及服务管理机构讨论审核,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四、决定。市委、市政府决定表彰对象,发布表彰决定。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四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表彰的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享受市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奖金标准为2000元/人,奖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
企业职工获得芒市劳动模范称号的,鼓励企业给予一次关爱奖励,具体标准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作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担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机关领导班子兼职副职。各级党委(党组)要积极支持和引导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发挥联系群众、示范引领作用,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和乡镇、街道、农场举办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或者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参加或者列席。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采取多种方式,走访慰问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十六条 对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给予的春节慰问,芒市总工会从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及工会经费中统筹列支,慰问标准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去世的,由芒市总工会对近亲属给予抚恤慰问金1000元,慰问金列入年初预算。
第十八条 对符合疗休养条件的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芒市总工会要统筹组织疗休养活动,各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参加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时间不计入年休假时间。
第十九条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芒市市属各医院享受优先挂号、就诊、缴费和住院。
第二十条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对于住房特别困难的,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解决。
第二十一条 芒市城区招生片区外户籍的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长期在城区招生片区居住或在城区招生片区务工经商的,其适龄子女就读市级公办幼儿园和小学时,享受片区户籍待遇。
第二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宣传,讲好劳模故事。可以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建立劳模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采取树立雕塑、设立荣誉墙、建立陈列室、创作主题文艺作品、制作公益广告、载入地方志或者组织史等形式,弘扬劳模突出贡献和精神风范。
第二十三条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自批准当月起享受市委、市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事关系调出、离开芒市行政区域的,自调出、离开之日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章 日常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农场和市直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好有关奖励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推荐、宣传、教育、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由芒市总工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推动落实。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了解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其创造学习条件,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做好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档案管理工作;做好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入或者调离我市的劳模档案转接手续工作。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离本单位时,应当将其有关劳模档案材料移交新的工作单位,新的工作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接收档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离、退休、失联、去世的,所在单位工会应当及时上报芒市总工会。
第五章 称号撤销
第二十八条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销其称号:
(一)为获取称号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因违法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受到撤职以上政务处分,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恶劣,继续享有将会严重损害称号声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撤销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存在第二十八条情形的,市纪委监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法院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向芒市总工会通报情况;各级工会组织发现有应当撤销称号的情形时,及时逐级向芒市总工会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应当撤销称号的情形时,可向芒市总工会反映、举报。
第三十条 撤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工作,由芒市总工会组织联动机制单位复查审核。
在作出正式撤销决定之前,允许被撤销称号的个人向芒市总工会提出申辩、异议。芒市总工会应当对申辩或者异议进行核查,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拟撤消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经审查后,由芒市总工会按照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作出撤销决定,并向芒市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备案。被撤销称号的,收回其荣誉证书及奖章等,并停止执行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由芒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芒政发〔202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