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被申请人: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大街27号。
负责人:黄嘉,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职务: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9月14日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为1533103002023091282698XX作出的处理结果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编号为1533103002023091282698XX作出的处理结果;2、重新受理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9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平台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商家销售虚假宣传一案,投诉××商务经营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了平台处理结果回复。由于被投诉人表示不同意申请人要求的赔偿且拒绝调解,决定终止调解,对被投诉人不予立案;申请人收到答复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有渎职,包庇嫌疑。一是申请人在拼多多食品店购买了撇菜根,到货发现没有有机标志,询问商家后发现其提供不出有机证,但购买页面中的商品参数宣传为有机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二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2023 年9月14 日回复申请人结案,但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所投诉的问题进行认真审查调查回复。对申请人依法要求本人购买本批次的原料采购证明、食品卫生证明、有机认证书、包装袋食品安全证明等相关的证明材料亦不提供,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号令及总局第 20 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此回复仅仅是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该行为应予纠正。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三是被申请人答复“被诉人表示不同意给予申请人要求的赔偿且向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决定终止调解。”未载明依据哪一条规定终止调解。并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判断举报人与相关行政行为有无“利害关系”的核心标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也有说明,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是2023年9月12 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联系被投诉人××百货店,并主动核查处理投诉举报中涉嫌的违法线索。经现场调查,被投诉人因文化水平较低,其在使用“拼多多”APP 平台过程中不慎将案涉商品上架时有机食品选项勾选了“是”。截至目前,被投诉人共销售案涉商品18单,销售额 104.40 元,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收到该投诉举报后已积极更正产品信息介绍错误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依法有据。二是被申请人积极与被投诉人协商调解事宜,被投诉人答复其不同意给予申请人要求的赔偿且向答复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 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以及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首先,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其次,经核实,申请人自全国 12315 平台开通以来,共进行投诉 739 次、举报 27 次,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及次数且在购买案涉商品后立即进行投诉举报明显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职业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生活消费行为。因此,决定终止调解,依法有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8日,申请人在拼多多APP平台上的“××食品店”实付2.8元购买云南撇菜根,后以购买页面中的商品参数宣传有机食品,但到货后发现没有有机标志,询问商家后发现也提供不出有机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于2023年9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平台向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食品店”商家××百货店销售虚假宣传,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行为予以查处,并要求赔偿550元。被申请人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4日对××百货店涉嫌在拼多多网购平台××食品店销售撇菜根未经认证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调查,后认为被投诉人积极改正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做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改正。同日,在12315平台作出告知:由于被投诉人表示不同意申请人要求的赔偿且拒绝调解,决定终止调解。被投诉人积极改正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上述告知内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交以下3组证据:
第一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二组,12315投诉详情截图一份;
第三组,申请人购买商品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8组证据:
第一组,××百货店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二组,责令改正通知(芒市监责改[2023]6-01号)及送达回证;
第三组,现场检查的笔录及照片;
第四组,2023年9月14日第一次询问笔录;
第五组,××百货店的情况说明;
第六组,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
第七组,全国12315平台投诉人(申请人) 信息;
第八组,全国12315平台编号为15331030020230912826982XX 投诉单及该投诉单的流转明细。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对××百货店涉嫌在拼多多网购平台××食品店销售撇菜根未经认证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协调被投诉人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因被投诉人表示不同意申请人要求的赔偿且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9月14日对××百货店涉嫌在拼多多网购平台××食品店销售撇菜根未经认证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认为被投诉人积极改正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做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改正,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处理职责,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为15331030020230912826982XX作出的处理结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芒市司法局
2023年12月11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