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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政行复决字〔2023〕15号 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量:9137   作者:  日期:2023/11/9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申请人: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大街27号。

负责人:黄嘉,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何××,职务: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不服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0日作出的《受理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答复函)。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5日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2023年820日作出《受理告知书》(以下称答复函)一是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没有判定是否是消费者的行政职能,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场局)的职责有宣传、普法的义务,老百姓对产生疑问的产品向市场局反映,市场局有义务给予释明,因市场局工作不到位,才会有疑似问题的商品销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之间的消费性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二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消费”是指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达成交易的过程,是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生活性消费关系,而非对消费者购物动机的限制;三是另外附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回复,该回复有两个信息点,其一、只要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而进行举报投诉,市场监管局一律按消费者正常投诉举报进行受理和办理,所谓的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知错买错称谓是违法商家勾结不良媒体,勾兑基层市场监管局给出的特定消费者贬义的称谓,其二,市场监管局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调解消费纠纷,如果有一方拒绝调解,就通知当事人走法律程序进行维权索赔。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既是保障产品质量投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做出不正确的决定这显然是工作问题。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故意刁难消费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积极性,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

被申请人称: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之规定,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地区内的××商贸有限公司、××小吃店、××便利店、××超市、××槟榔屋、××百货店、××生活超市等多家超市及商户购买多种少量的预包装食品及农副产品,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及次数;二是申请人在购买上述商品时全程以录像形式记录购买全过程,属于明知上述商品涉嫌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仍然进行购买的知假买假行为;三是申请人在购买上述商品后立即进行大量投诉举报上述商品涉嫌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要求赔偿,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职业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生活消费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 22 件投诉举报内容中的投诉不予受理,依法有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5日书面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小吃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过期食品。申请人同时以××商贸有限公司、××便利店、××超市、××槟榔屋、××百货店、××生活超市等多家超市及商户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2023年820日作出《受理告知书》答复,鉴于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在芒市地区多家超市、商户购买多种少量的预包装食品并大量进行投诉举报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涉嫌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并要求赔偿,明显不符合以消费为目的、为生活需要购买的日常消费行为,决定对申请人 22件投诉举报内容中的投诉不予受理,对 22件投诉举报内容中的举报内容予以受理。现正在依法依规办理,待 22 件举报全部办结后将统一书面答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20日作出的《受理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交以下5组证据:

第一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二组,投诉举报函复印件一份;

第三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截图一份;

第四组,受理告知书及附件关于苏××22件投诉举报案件内容事项统计表复印件;

第五组,申请人购买商品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1组证据:

受理告知书及附件关于申请人22件投诉举报案件内容事项统计表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在芒市地区多家超市、商户购买多种少量的预包装食品,并大量进行投诉举报产品涉嫌不符合规定及要求赔偿,明显不符合以消费为目的、为生活需要购买的日常消费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 22 件投诉举报内容中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苏××的举报事项予以受理,并告知正在依法依规办理,待 22 件举报全部办结后将统一书面答复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0日作出 《受理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芒市司法局

2023年11月9日

文章来源:芒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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