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芒政行复决字〔2023〕8号 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量:8206   作者:  日期:2023/6/5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址: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申请人: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芒市大街27号。

负责人:黄嘉,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职务: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3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关于韩××举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3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韩××举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举报案件。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3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关于韩××举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处理,未依法办案,行政不作为,理由如下:

一是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核实,投诉商品是该公司以网络链接铺货的形式销售,商品未在本辖区。因当事人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定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产品本身涉嫌违法事实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做出不作为的处理,这显然是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

三是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其产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难道是对违法者有什么畏惧还是和违法者存在什么利益输送关系?明显没有依法办案,属于严重不作为行为。

被申请人称: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3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关于韩××举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调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理由如下:

一是根据申请人的举报,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于202339日,对位于大湾锦绣阳光家园小区内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该公司无仓库)内未发现“徐州特产金丝子细油炸散子油馓子酥”的食品食物和商品广告宣传内容。后经调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只是提供交易链接,并非实际产品供货方。(销售的“徐州特产金丝子细油炸散子油馓子酥”是淘宝网店铺“馋哭了”的商品链接,顾客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店上下单后,由淘宝商家一键代发)。202339日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架“徐州特产金丝子细油炸散子油馓子酥”商品链接至被举报时,以淘宝商家一键代发,对外销售了26单,销售获利26元。

二是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属首次违法,获利所得较小,仅26元,主观恶性小,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韩××认为其在拼多多上的可咪哆零食铺购买的价值为13.82元的徐州特产金丝子细油炸散子油馓子酥安徽河南淮安麻油茶微小包装存在食品广告或宣传的内容不真实,含有虚假内容,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39日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当日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监督意见书》(2023)第46号,要求2023316日前对其网店商品内容进行自查,不得含有夸大虚假宣传内容,并建立健全销售食品的相关台账,认真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202332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韩××告知不予立案,原因是投诉商品是该公司以网络链接铺货的形式销售,商品未在本辖区,因被投诉举报对象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故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对举报告知内容及原因不服,于20234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以下4组证据:

第一组,行政复议申请书1份;

第二组,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的截图复印件1份;

第三组,申请人购买商品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6组证据:

第一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第三组,《监督意见书》(2023)第46号;

第四组,询问笔录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销售情况截图。

本机关认为:一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韩××投诉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

二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对被举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决定不予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3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关于韩××举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芒市司法局

202362

文章来源:芒市司法局
上一篇:芒政行复决字〔2023〕9号 芒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下一篇:芒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拟表彰名单公示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承办: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热线:0692-2121519 
滇ICP备17006904号-1  地址:芒市斑色路26号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常见问题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92-2121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