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风气的晴雨表,是唤醒情感认同、营造良好风气、凝聚正能量的重要抓手。做好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需要将其与平安建设、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不断加强见义勇为表彰宣传、权益保障等工作,努力开创见义勇为工作新局面。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表彰,有利于引导和激励更多的人加入见义勇为的行列,营造崇尚英雄、争做英雄的社会氛围。
二、评审和起草情况
2023年10月8日,市委政法委与风平镇人民政府对刘云江救人事件进行了走访调查并调取事发地视频监控录像,确定刘云江救人事件属实。2023年10月27日,市委政法委召集芒市见义勇为先进模范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后一致认为,所申报的刘云江1起1人事例属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符合市级表彰条件。按程序要求,市见义勇为协会对评选出拟表彰的刘云江见义勇为行为在市委政法委微信公众号“法治芒市”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任何情况反映。2023年11月8日,市委政法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表彰奖励2023年度芒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请示》。
三、主要内容
按照《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刘云江同志授予2023年度“芒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政策依据
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救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和实施,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各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申报、评审、推荐表彰、优抚保障、宣传等日常工作,联系本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
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一定贡献的,由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5000元以上奖金。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