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社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芒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芒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政治机关、落实机关、服务机关、清廉机关建设,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芒市篇章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在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县市之间的事务。
市长出市、出州、出省、出国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三个定位”目标方向,围绕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州委“三支柱一标杆”主攻方向和市委“五个示范市”创建工作要求,大力发展资源经济、口岸经济、园区经济,坚定不移推进市场化、产业化、法治化、生态化、国际化进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推进芒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市委部署要求,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有号令、党中央有部署、省委有要求、州委和市委有安排,政府必落实。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及普法宣传教育,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进一步打响“芒市效率”“芒市服务”“芒市诚信”营商环境新品牌,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做到交往只讲公义、办事不徇私情,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及时回应办理市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其组成部门负责同志要重视信访工作,坚持必阅、必批、必管、必复群众信访事项,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牵头解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市委的重要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保留副处级及以上待遇干部、调研员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出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负责同志参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市委的重要部署;
(二)研究需提请市委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研究需向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市委的请示、报告,以及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七)研究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保留副处级及以上待遇干部、调研员出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监委、市人武部有关领导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常规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涉及的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材料原则上须于会前至少2日报市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材料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凡属副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其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确需上会研究的须向会议提交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意见;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其所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审签并于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长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市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副市长和其他党组成员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也可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开解决问题的会,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按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照计划严格执行。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把关后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农场社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出席。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加密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一般不越级召开,凡召开到乡镇以下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与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市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等学习统筹起来,一般2个月安排1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市长确定,坚持学习导向、结合导向、力行导向、落实导向,把提高理论素养作为最根本的本领,把抓好工作落实作为最重要的能力,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重要部署组织学习,增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努力成为做好工作的行家里手;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授课等多种形式开展。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既要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也要认真负责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除芒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芒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公平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的,要开展公平性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条 对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办理意见。
涉及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应牵头加强协调。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签“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根据职责权限签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逐级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市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核。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各部门不得向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提出指令性要求。
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州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经市司法局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坚持“有用、管用、可用”,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少发文、发短文,没有配套要求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制定配套文件;没有明确时限的,在3个月内制定出台,特殊情况可在半年内制定出台。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
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各部门一般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简报,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送专报,专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意向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协议、意向书),按照事前法律风险评估、事中法律过程监管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需要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应当确定承办机构和承办人。承办机构和承办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拟订或修改;
(三)在授权范围内参加合同谈判;
(四)跟踪合同履行过程;
(五)负责合同资料整理、移交、归档。
第三十七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一)审查。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调查材料以及其他与签订合同有关的材料送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查;需上政府常务会决策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规范性审查后,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会议研究。合同文本经审查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集体研究后,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三)签字。研究决定签订的合同,由本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审查的合同,在报经批准或者审查同意后签字。
合同未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和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得签字。
市司法局和单位法律顾问在审查过程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三十八条 履行完毕的合同、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等有关档案材料(包括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数据、电话记录等),应当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第三十九条 市司法局负责市人民政府签订合同的综合监督工作。合同签订时,应向市司法局报备。承办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将本年度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并将结果通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签订合同的清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合同有法律风险的,市司法局要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依法、妥善处理,努力减少或者避免发生相应的法律风险。
第八章 工作落实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市政府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决策服务、协调推进等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决定,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强化政务督查结果分析运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十三条 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督查机制,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建立督查督办台账,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反馈,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严肃性。
第四十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市委交办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芒市《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第九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州实施办法,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市人民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战略性调研、对策性调研、前瞻性调研、跟踪性调研、解剖式调研、督查式调研,发现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找到破解难题、推动工作的办法和途径。要切实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注重实际效果,积极为基层服务,确保开展调研解决问题、推动工作、造福群众。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市委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市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人民政府领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不出席各地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市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党组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市长离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委请假报备,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州委办公室、州委组织部、州政府办公室报备。副市长离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长请假报备,任市委常委的副市长还应向市委请假报备;离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结束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离岗休假或学习,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请假报备。
第五十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外办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并报市委书记、市长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州外办审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正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副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坚持“三严三实”,敢担当、善作为、察实情,牢固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带头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做到“马上就办、今日事今日毕,真抓实干、干一事成一事”,当好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常态化长效化。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有职责必担当、有觉悟敢担当、有能力会担当”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芒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解读《芒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