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潞府登6号
潞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 告
第3号
现公布《潞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潞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潞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源头扫除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本单位2006年5月31日以前的现行有效的1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对本办公室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关于贯彻潞政发(1984)67号文件在房地产普查登记发(换)证中对私房收取登记费的补充规定
(1984年10月18日潞政办发[1984]24号)
2.潞西县关于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的规定
(1989年3月25日潞政办发〔1989]15号)
3.潞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经济适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年8月10日潞政办发[2000]13号)
4.潞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控制批建双飞粉加工企业和禁止增加白腊石采矿点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政办发[2000]26号)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