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政发〔2005〕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49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安排市法制局对市政府及其办公室2005年1月1日前制定发布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或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潞西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潞西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