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级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定等5份文件的决定》已经2023年 1月19 日芒市四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芒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级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定等5份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更好发挥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从源头杜绝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当市场干预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要求,通过组织全市对2022 年7月1日前制定的市政府及市直部门现行有效的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定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了6份文件,其中市政府印发的5份、市直部门印发的1份。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原则,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与上位政策规定不一致的5份文件进行废止。
1.《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创业致富带头人奖补办法(暂行)的通知》(芒政办发〔2019〕24号)
2.《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推荐工人到生产型企业就业实施奖励的通知》(芒政办发〔2020〕8号)
3.《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用工给予补助的通知》(芒政办发〔2020〕12号)
4.《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创业致富带头人奖补方案的通知》(芒政办发〔2021〕21号)
5.《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疫情防控第一批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芒政办发〔2021〕45号)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