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芒市城市规划区集体预留用地管理办法

浏览量:5812   作者:  日期:2022/12/7

芒政规〔2021〕1号

 

 

《芒市城市规划区集体预留用地管理使用办法》已经2021年4月7日市三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芒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城市规划区集体预留用地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芒市城乡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留用地是指将一定数量的国有建设用地一次性预留给被征地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分家户或开发经营的一种征地安置方式。开发经营收益主要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壮大村民小组(居民小组)集体经济。

第三条 预留用地面积按每次征收该村民小组(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5%比例确定。2018年8月1日前已完成项目征地工作和2018年8月1日前启动征地工作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地的被征地村民小组,可采取预留用地安置或按面积折换货币补偿,也可采取部分预留用地安置部分按面积折换货币补偿;2018年8月1日后启动项目征地工作的被征地村民小组,一律采取按面积折换货币补偿。交通、教育、医疗、能源水利及军事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征地不安排预留用地。

按面积折换货币补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参照对应的土地级别地段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及周边地价,按每亩不高于42万元初步确定面积和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安排。

预留用地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初步确定选址位置和面积,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安排。

第四条 预留用地的选址根据《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芒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考虑城市综合配套服务功能选址安排,经市人民政府下文批准其面积及位置,提供被征地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五条预留用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附作物补偿费、征地工作经费、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由被征地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由市人民政府承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法报批后,按划拨用地方式供地。

第六条 预留用地的开发方式或安置方案必须经村民小组*(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鼓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自主开发、作价入股、合资等方式开发经营预留用地。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预留一定比例的预留用地作为本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分家户用地。

第七条 预留用地的开发建设及转让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规章。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经村民小组(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转让预留用地和补办出让手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规税等相关费用,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受让方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1日起施行。原《潞西市城市规划区集体预留土地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潞政发〔2007〕156号)和《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城市规划区集体预留用地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芒政办发〔202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一篇: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芒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芒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主办单位:芒市人民政府  承办: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务热线:0692-2121519 
滇ICP备17006904号-1  地址:芒市斑色路26号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30001 常见问题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92-2121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