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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芒政发〔2022〕8号 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浏览量:7611   作者:  日期:2022/6/7

经芒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明确现解读如下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背景意义

202112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将于202265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的监督管理及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之规定为进一步厘清市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及执法权责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落地实施

主要内容

由市教育体育局作为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监督管理部门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提前向社会公告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绿色护考行动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市建成区内)、第七十七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第七十八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作为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由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监督管理部门


芒政发〔2022〕8号 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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