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修复〔2021〕645号)有关要求,以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芒市人民政府研究,拟将以下矿山(见附件)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芒市人民政府,现予以通告。
通告期30日,如有异议,请到芒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股反映,具体图斑信息见附件。
附件:芒市历史遗留矿山一览表(点击可下载)
芒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3月9日
源文件:芒政告〔2022〕4号 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核查认定的通告(点击可下载)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