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人物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芒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
第三条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重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事迹的广泛宣传,示范引领劳动群众为经济社会作贡献。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加大对困难劳动模范帮扶力度,不断鼓励和保护他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努力在全市形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根据政府委托,各级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服务管理,以及全国、省级、州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不断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继承和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
第六条 芒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员和农民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芒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芒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芒市劳动模范和芒市先进工作者属于同一等级荣誉称号。
第七条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每3年进行1次,由市总工会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需要及时给予表彰的先进人物,由市总工会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评选、推荐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表彰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推荐州级和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崇高的奉献精神,在促进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打造芒市经济升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低碳经济,推进节能减排,推动我市努力建成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抢险救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法治芒市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坚持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维护民族地区团结稳定,推动我市在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国家、省、州和市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脱贫攻坚、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兼顾各行各业,以基层一线生产工作者和劳动竞赛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为主,评选名额控制在20人以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厅(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应从严控制,同时应当注重推荐优秀的少数民族和妇女人选。
第十一条 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应当坚持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党政机关人员、人民团体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中的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
(一)市级劳模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未建立职代会的单位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由本单位工会和党政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农场)工会联合会及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再上报市总工会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由本单位工会和党政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市总工会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直企业和中央、省、州驻芒市单位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由本单位工会和党政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中央、省、州驻芒市企业推荐的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还应当报上级主管企业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市总工会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农民劳动模范被推荐人选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由乡镇(街道、农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总工会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勋章。
企业职工获得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所在企业酌情给予一次性荣誉奖励。
第十三条 市直各部门应当主动关心和支持劳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培训,劳模疗休养、住房等方面给予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一)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培训,劳模疗休养活动。
(二)市级劳动模范在创业时可以享受政府创业贷款补助、政府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三)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
第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好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推荐、宣传、教育、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市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应当主动了解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听取其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其创造学习条件,提高其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十七条 市总工会应当做好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入或者调离我市的转接手续工作。
第十八条 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因违法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出现上述问题,由市总工会核实后,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拟取消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按照取得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市总工会复查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批准取消荣誉称号的,应当同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停止执行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源文件:芒政发〔2021〕21号 关于印发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可下载)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