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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政发〔2021〕21号 关于印发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15968   作者:  日期:2021/12/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芒市人民政府

20211229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人物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2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芒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

第三条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重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事迹的广泛宣传示范引领劳动群众为经济社会作贡献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加大对困难劳动模范帮扶力度不断鼓励和保护他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努力在全市形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根据政府委托各级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服务管理以及全国省级州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不断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继承和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

第六条  芒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员和农民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芒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芒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芒市劳动模范和芒市先进工作者属于同一等级荣誉称号

第七条  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每3年进行1由市总工会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需要及时给予表彰的先进人物由市总工会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评选推荐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表彰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推荐州级和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崇高的奉献精神在促进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打造芒市经济升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发展低碳经济推进节能减排推动我市努力建成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抢险救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法治芒市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坚持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维护民族地区团结稳定推动我市在建成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国家州和市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脱贫攻坚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兼顾各行各业以基层一线生产工作者和劳动竞赛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为主评选名额控制在20人以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应从严控制同时应当注重推荐优秀的少数民族和妇女人选

第十一条  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应当坚持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党政机关人员人民团体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中的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

市级劳模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未建立职代会的单位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由本单位工会和党政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农场工会联合会及人民政府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再上报市总工会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由本单位工会和党政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市总工会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直企业和中央州驻芒市单位被推荐人选应当经所在单位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由本单位工会和党政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中央州驻芒市企业推荐的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还应当报上级主管企业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市总工会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农民劳动模范被推荐人选由所在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由乡镇街道农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总工会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讨论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勋章

企业职工获得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所在企业酌情给予一次性荣誉奖励

第十三条  市直各部门应当主动关心和支持劳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培训劳模疗休养住房等方面给予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可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培训劳模疗休养活动

市级劳动模范在创业时可以享受政府创业贷款补助政府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在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

第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落实好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推荐宣传教育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市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应当主动了解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听取其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其创造学习条件提高其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十七条  市总工会应当做好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档案管理工作做好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入或者调离我市的转接手续工作

第十八条  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荣誉称号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因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因违法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出现上述问题由市总工会核实后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拟取消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按照取得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市总工会复查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批准取消荣誉称号的应当同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停止执行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源文件:芒政发〔2021〕21号 关于印发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可下载)

解读《芒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评选服务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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