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恢复生猪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快恢复生猪生产,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生猪产业加快生产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1号)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加快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2020〕35号)要求,保障市场供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思路及目标
(一)发展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保障猪肉基本自给为目标,立足当前恢复生产保供给,着眼长远转变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发展。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扶持力度,加强科技支撑,推动构建生产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更好满足居民猪肉消费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2年,全市能繁母猪存栏2万头以上,年出栏生猪20万头以上,力争建成生猪调出大市。
二、组织领导
为继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加快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全面促进全市恢复生猪生产,有效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成立芒市恢复生猪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杨绍刚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林正强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袁国俊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伍 俊 市财政局局长
李茂新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黄贵邦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革 新 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局长
杨国彪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明快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朗岩练 市水利局局长
杨善斌 市扶贫办主任
杨忠青 市投资促进局局长
李荣宽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方二相 市公安局副局长
彭帮庆 芒市镇人民政府镇长
莫月品旺 风平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煜丞 遮放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周富 勐戛镇人民政府镇长
胡文学 芒海镇人民政府镇长
金 玲 轩岗乡人民政府乡长
文自哨 五岔路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永培 江东乡人民政府乡长
排早海 西山乡人民政府乡长
尹新学 中山乡人民政府乡长
郭明华 三台山乡人民政府乡长
刘安遥 遮放农场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与芒市非洲猪瘟应急防制指挥部办公室同属办公,办公室主任由林正强同志担任,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具体负责非洲猪瘟防控及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日常工作。今后,如有人事变动,领导小组名单根据单位职责进行补位,不再另行发文。
三、重点工作职责
(一)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按照国家、省、州非洲猪瘟防控的总体部署、要求和《芒市非洲猪瘟防控市场调运和屠宰监管制度》《芒市非洲猪瘟防控消毒灭源工作制度》《芒市非洲猪瘟专项监测排查制度》《芒市非洲猪瘟属地网格化防控工作制度》《芒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问责办法》规定,严格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继续抓好监测排查、疫情报告、应急处置、餐厨剩余物监管等综合防控措施落实,努力确保全市非洲猪瘟防控取得实效。除国家和省特别批准,严格执行云南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生猪及其产品调运有关规定,州内县(市)与县(市)之间、州内县(市)与省内州外县(市)之间生猪调运严格执行“点对点”调运有关要求。规范生猪跨州、市调运管理,探索实施生猪及其产品指定运输通道,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和普通公路市际间道口设立联合检查站,严格查验进出我市的生猪及其产品,严厉打击非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边境防堵机制,全面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严厉打击走私生猪及其产品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二)保障生猪养殖用地。认真落实好国家和省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定。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电〔2019〕39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等政策,合理安排新增生猪养殖用地,优先保障生猪规模养殖场新建或改建扩建土地供应,加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保障能繁母猪存栏量,稳定基础产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使用一般耕地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因建设需要硬化地面的,应先按照要求做好耕作层保护措施再建设,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以凭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报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不占用林地定额,养殖企业(户)从事养猪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允许在Ⅲ、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畜牧业养殖设施并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三)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要求,坚决取消超范围划定的养殖禁养区,各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等要求,继续深入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自查、排查、核查,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立即进行调整,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清理到位。对禁养区内确需搬迁的规模养殖场,要加大异地重建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四)抓好养殖污染防控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认真落实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20〕14号)等要求,推进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坚持“疏”“堵”结合,压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对已经投入使用但缺少环评手续的养殖场,督促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申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管理,支持和倒逼畜禽养殖场(户)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及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符合要求。对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对年出栏达到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单位提交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五)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新建一批专业化养猪场,提高产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引导社会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根据当地生态环境承载、土地利用规划等条件,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一批适度规模的标准化养猪场。要积极整合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统筹利用涉农整合资金、小额信贷资金,支持生猪养殖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发展潜力足的生猪规模养殖企业加快发展,对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或完成提档升级改造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在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废弃物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市扶贫办、市投资促进局)
(六)积极争取项目支持。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绿色发展水平,积极申报国家非畜牧大县开展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和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纳入申报范围。对2020年新建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生猪产业加快生产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1号)条件的,要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和省补助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落实生猪养殖贷款贴息、保险、信贷担保等政策。认真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8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9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云农牧〔2019〕5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19〕200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恢复生猪生产的通知》(云农办牧〔2020〕25号)等精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生猪生产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种猪场、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要做好有关金融服务,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缓解养殖企业流动和建设资金压力,稳定生猪产能,对符合贷款贴息政策申报条件的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及时组织审核上报。落实好提高生猪保险保额政策,将能繁母猪保额由1100元/头提高至1500元/头,保费由60元/头提高至81.8元/头;育肥猪保额由700元/头提高至800元/头,保费由32元/头提高至36.6元/头,政策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八)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大型企业集团、民间资本和工商资本投入生猪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支持企业与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建立“公司+家庭牧场”“公司+产业基地+农户”等新型合作机制,发展订单生产,开展一体化经营,带动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带动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适度规模养殖,鼓励散养农户、贫困农户通过劳务输出、资金入股等方式融入现代养殖体系;鼓励龙头企业采取租赁、代养、订单收购、技术服务等模式参与经营,支撑村集体经济发展,稳定贫困户收益。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生猪健康养殖,大力推广本地小耳猪、本地黑猪等地方优良猪种,实施产业化开发,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地方特色生猪产业。加大推广和市场营销力度,扶持培育一批优质特色猪肉品牌和规模加工企业,打造地方优质特色生猪产品品牌。(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投资促进局、州生态环境局芒市分局)
(九)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遮放农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负总责,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积极配合,加强生猪生产、市场流通、质量安全监管统计监测和调控保障能力,统筹谋划做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防止价格快速大幅上涨。建立生猪重点龙头企业、重点项目清单和企业服务制度、部门协调制度、定期调度制度、督促检查制度和规模养猪场(户)信息备案管理、生产月调度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强化分析预警,定期发布市场动态信息,引导生产,稳定预期。密切关注市场供应情况,做好猪肉储备等工作,根据猪肉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适度调控生猪产品外调数量,切实抓好边远地区农村市场合格生猪产品供应,确保猪肉市场供应充裕和产品质量安全。大力发展禽肉、牛羊肉等替代品生产,多元化缓解市场供应压力,保障肉类市场供应总体稳定。(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遮放农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是一项系统工程,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乡镇(农场),市直有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要及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紧紧围绕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和州委、州政府确定的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落实,加快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二)健全机制。市农业农村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认真行使好牵头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全面推动国家、省、州关于生猪生产扶持政策落实落地,促进全市生猪产业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遮放农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非洲猪瘟防控与恢复生猪生产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三)加强督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和加快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纳入重点督查事项,定期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遮放农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恢复生猪生产进度,及时督促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加快工作进度,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对履职不到位,目标责任未完成,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追责、问责。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9月7日
源文件: 芒政办发〔2020〕71号 关于继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加快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点击可下载)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