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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48333   作者:  日期:2020/7/9

各乡镇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遮放农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芒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2078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2.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3.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4.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我市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三)目标任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年末,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二、制定对象认定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相关要求,按行政规范性审批程序,制定我市统一规范的认定操作办法,严格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和保障对象,经市政府授权,拟定《芒市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各乡镇(街道)组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等部门要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底数,建立基础信息台账。

三、参保缴费补助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自《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未按照《潞西市贯彻<德宏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实施办法》(潞西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参保的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按照《实施细则》办理参保缴费补助。其中,未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自《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已按照《30号公告》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视为个人账户累计资金,政府补贴资金视为不可继承部分,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补足。以个人账户积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待遇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自《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方案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其中,已按照《30号公告》参保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职保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在达到领取待遇时,将其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其个人按《30号公告》享受的政府补贴原渠道退回到专项资金账户内。

四、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遗留问题

(一)20112月前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12008518日至20112月期间,已征地的因未缴纳或缴纳不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提供土地征收协议,导致未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于20201231日前将资金缴纳到位及提供齐全相关土地征收协议后,按照当时规定的政策予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202111日起,仍未按要求缴纳被征地养老保障资金和提供齐全相关协议的,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220112月以前已征地并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或按原政策补办参保手续的,其参保及待遇按照原政策计算,市政府不再给予差额补助。

(二)《30号公告》实施期间遗留问题

1.属于《30号公告》实施时被征地且已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2018年领取的标准,给予补助差额。

2201131日后至20181231日前,已征地因未缴纳或缴纳不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提供土地征收协议导致未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已足额缴纳专项资金并提供齐全土地征地协议但因个人原因未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障的,于20201231日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资金,提供齐全相关土地征收协议,符合条件未办理人员提出申请的,按照当时规定的政策予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202111日起,仍未按要求缴纳被征地养老保障资金和提供齐全相关协议的,符合条件未办理人员没有提出申请的,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3201911日前已经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其领取待遇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可叠加计算领取;2008518日至20181231日期间被征地但人均耕地高于0.3亩的,201911日后因再次被征地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按《实施细则》办理参保缴费补助,和已办理的被征地养老保障、个人缴费叠加计算待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特别是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履行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根据本方案,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各自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统筹推动各项工作。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具体负责账户资金的管理,待遇的审核、发放以及相关会计核算、统计等工作。审核市自然资源局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并指导乡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发放待遇

2.市财政局:负责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参保缴费补助资金的划转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足额计提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和风险准备金。

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征地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先保后征”;负责计提缴纳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并及时提供各乡镇(街道)的征地协议、征地户信息等相关资料。

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信息,审核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核实符合被征地养老保障人员信息。

5.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派出所配合做好被征地人员信息核查工作,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

6.市纪委监委: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违规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个人追究相应责任。

7.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有效督促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8.各乡镇(街道):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兑付、征地协议签订、并及时提供征地协议、征地户信息等相关资料。贯彻落实好《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传,组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等部门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底数,建立基础信息台账,执行统一规范的认定操作办法,严格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和保障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按照各部门的要求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组织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续。

(二)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每亩增收不低于2.5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省、州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专项资金审查,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市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对历年来应缴纳未缴纳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定专项资金历史欠费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三)建立风险准备金。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

(四)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实行市级管理,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市级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的资金需求,将所需资金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参保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兑现给参保人。

(五)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被征地户虚报瞒报征地面积、剩余耕地面积等信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和基础养老金待遇的,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落实多元保障政策。要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探索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确保征地换保障、无地农民的补偿和保障、易地搬迁与征地同步等政策落实到位。严格落实征地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货币化补偿。切实维护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中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土地合法权益。坚持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的原则,凡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源文件:芒政办发〔2020〕58号 关于印发芒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点击可下载)

解读《芒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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