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政策的背景和意义
(一)出台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和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精神,将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进行衔接并轨、纳入国家确定的两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台内予以保障。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消除制度碎片化,所有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农户),全部纳入国家确定的两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台内予以保障,按照原政策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要进行衔接并入,实现清零,确保全省同步实施。
(二)目标任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制定认定办法、参保缴费补助、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其重点内容为:
1.提出制定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明确了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到以人为本、全面覆盖,稳步推进、规范有序,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2.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2008年5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因未缴纳或缴纳不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提供土地征收协议导致未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及因个人原因未办理被征地养老保障的,于2020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资金,提供齐全相关材料,符合条件未办理人员提出申请的,按照原政策予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2021年1月1日起,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资金、提供齐全材料、提出申请的,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属于《路西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0号》实施时被征地且已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2018年领取的标准,给予补助差额。
3.明确了部门职责、资金筹集管理等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自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强化专项资金管理,建立风险准备金;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严肃处理各级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4.制定认定办法。《实施方案》明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相关要求,按行政规范性审批程序,制定我市统一规范的认定操作办法,严格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和保障对象。各乡镇(街道)组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等部门要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底数,建立基础信息台账。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