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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交易土地和违法用地的通告

浏览量:59716   作者:  日期:2020/5/19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用地秩序,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等土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使用土地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树立依法用地意识,自觉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依法批准进行非法交易土地和违法用地建设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一经发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流转土地。严禁村集体及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以非法承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形式进行流转,严禁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四、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农业用地的违法行为。对于不符合易地搬迁政策,以易地扶贫搬迁名义非法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非法交易土地、违法用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没收或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六、严格执行土地规划。单位和个人新建住房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对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及违法用地行为,一律不予规划审批。

七、严禁在耕地上搭建临时或永久性房屋。对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八、严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会、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在单位和个人擅自签订的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协议上签署意见及盖章,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委会和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办理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农村(农场)非法购买土地的一切手续。

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农村宅基地、易地扶贫搬迁点宅基地及占用耕地,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党纪、政纪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各乡镇、村委会严格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十二、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6922121489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芒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5月19


源文件: 芒政告〔2020〕11号 关于严禁非法交易土地和违法用地的通告(点击可下载)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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