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遮放农场管委会、勐焕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芒市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5月8日
芒市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精神,结合芒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遵循规律、顺势而为,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努力促进芒市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二、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一)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的网络经营场所统一格式,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深入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在同一县域内符合《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的,可增设经营场所备案。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定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进行登记,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及时将反映新业态特征的经营范围表述纳入登记范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
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除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金融、新闻等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目录外,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前置业务许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认真开展评估网约车、旅游民宿等领域的政策落实情况,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对仍处于发展初期、有利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新兴行业,要给予先行先试机会,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三)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
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按照上级制定出台的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为新产品新服务进入市场提供保障。对一些发展相对成熟的新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联等相关部门负责)
三、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一)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
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夯实监管责任,优化机构监管,强化行为监管,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
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允许平台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鼓励平台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更好保障各方权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按照上级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针对互联网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特点制定监管措施,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等行为,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四)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
适应新业态跨行业、跨区域的特点,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和条块协同,充分发挥“互联网+”行动、网络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等工作机制作用,提高监管效能。(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工商联等相关部门负责)
(五)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
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推动监管平台与企业平台联通,加强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第三方数据分析比对,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增强对行业风险和违法违规线索的发现识别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负责)
四、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
(一)积极发展“互联网+服务业”
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养老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新兴服务领域,改造提升教育医疗等网络基础设施,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鼓励平台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服务品质,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延伸产业链和带动扩大就业。鼓励商品交易市场顺应平台经济发展新趋势、新要求,提升流通创新能力,促进产销更好衔接。(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大力发展“互联网+生产”
适应产业升级需要,推动互联网平台与工业、农业生产深度融合,提升生产技术,提高创新服务能力,在实体经济中大力推广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产业发展,深入推进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跨行业、跨领域和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普及,实现各类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的广泛互联互通,推进制造资源、数据等集成共享,促进一二三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三)深入推进“互联网+创业创新”
加快打造“双创”升级版,依托互联网平台完善全方位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实现线上线下良性互动、创业创新资源有机结合,鼓励平台开展创新任务众包,更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支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进一步提升创业创新效能。(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四)加强网络支撑能力建设
深入实施“宽带芒市”战略,加快5G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提升网络性能和速率,推进下一代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物联网建设,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水平,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级电信运营商等相关部门负责)
五、优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夯实新业态成长基础
(一)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数据共享
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归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各类涉企许可信息,完成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上线运营,为平台依法依规核验经营者、其他参与方的资质信息提供服务保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负责)
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防止政府各部门多头向平台索要数据。畅通政企数据双向流通机制,制定发布政府数据开放清单,探索建立数据资源确权、流通、交易、应用开发规则和流程,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加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放力度,依法将可公开的信用信息与相关企业共享,支持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利用平台数据补充完善现有信用体系信息,加强对平台内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完善新业态信用体系,在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等领域,建立健全身份认证、双向评价、信用管理等机制,规范平台经济参与者行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三)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听取平台经济参与者的诉求,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为平台创新发展和吸纳就业提供有力保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服务。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加快推进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工作。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市场主体,不得歧视对待线上市场主体,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2号)执行。(市税务局负责)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创新发展适应平台经济相关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负责)
推动平台经济监管与服务的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政策沟通,为平台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外部条件。(市外事办、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六、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一)保护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从业人员等权益
督促平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定。(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负责)
(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
督促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确保投诉举报电话有人接听,建立与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行业组织依法依规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鼓励平台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用户信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三)完善平台经济相关政策规定
积极配合上级开展不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修订工作,加快破除制约平台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涉及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其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市金融办、市公安局负责)
为切实加强对平台经济发展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芒市促进平台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与芒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平台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各项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
源文件:芒政办发〔2020〕39号 关于印发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点击可下载)
解读《芒市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