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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芒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浏览量:71860   作者:  日期:2020/4/24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芒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419日芒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芒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2020424


芒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芒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芒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抓好芒市城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增加第七条第二款未纳入城市防洪规划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洪标准要求编制河道防洪规划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将第九条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城区河道整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河道两侧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城市绿化通道的规定进行控制其中板过河两边南侧不小于30北侧至胞波路边南秀河南喊河两侧分别不小于15属芒市城区河道控制带范围内的住户对已取得国有土地证但未取得房产证的禁止转让对已取得国有土地证房产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或部分为划拨的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交转让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对已取得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或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存在违法建筑情形的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将第十条修改为利用河道及其岸线进行建设时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事先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后方可审批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河道管理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权界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包括跨河穿堤穿河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实施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将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取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五项修改为企业单位或个人对河道进行整治的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河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城区河道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在河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管理实行河湖长责任制具体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款修改为河湖长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河湖长制责任单位网格化管理单位负责河道内环境卫生保洁对河道内的垃圾和水面漂浮物进行打扫打捞清理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河道砂石资源费等统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

芒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芒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2015731日芒市政府第45号公告公布根据2020424芒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芒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芒市城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及堤防沿河工程设施安全维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建设水生态文明城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芒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水库坝塘河道沟渠以下统称河道的整治保护利用防洪及监督管理活动芒市大河范围为芒市镇洞坎大桥至风平镇风平大桥段

第三条  城区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治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责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各乡人民政府勐焕街道办事处按照河道流域行政区划归属负责组织实施河道清淤清障防护工程维护及防汛抢险等工作积极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城区河道管理工作

市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抓好芒市城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和参加防汛抢险疏挖河道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城区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七条  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芒市城市防洪规划》,必须按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其中南秀河河宽6板过河河宽12南喊河河宽6燥地河河宽10

未纳入城市防洪规划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洪标准要求编制河道防洪规划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及所属范围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沿河地区的城镇规划时应事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城区河道整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河道两侧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城市绿化通道的规定进行控制其中板过河两边南侧不小于30北侧至胞波路边南秀河南喊河两侧分别不小于15属芒市城区河道控制带范围内的住户对已取得国有土地证但未取得房产证的禁止转让对已取得国有土地证房产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或部分为划拨的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交转让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对已取得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或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存在违法建筑情形的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条  利用河道及其岸线进行建设时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事先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河道管理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权界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河道整治规划投资治理开发河道

第十三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包括跨河穿堤穿河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实施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  河道保护利用

第十四  河道不得覆盖或填堵已经覆盖的河段由覆盖单位负责清淤保证行洪通畅并有计划的清除覆盖恢复河道原状

第十五条  因兴建工程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沙洲滩地的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搭建房屋畜棚及其它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设置拦河渔具电鱼炸鱼毒鱼

围垦河道和种植高秆作物芦苇和树木等堤防防护林除外);

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丢弃动物尸体

排放污染物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养殖和堆放柴草垛木料垛等其它物料

损毁堤坝路及相关设施林木绿地围网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设置广告杆牌和输电线路管线等

野炊设置摊点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十一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十二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采砂挖石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取水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在河道内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修建工程设施

企业单位或个人对河道进行整治的

第十八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开渠打井晒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河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三  各类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保证生态下泄流量严格执行防洪调度计划不得超限蓄水泄洪应当兼顾河道堤防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城区河道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在河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城镇建设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及管网覆盖率

第二十五条  河道管理实行河湖长责任制具体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河湖长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河湖长制责任单位网格化管理单位负责河道内环境卫生保洁对河道内的垃圾和水面漂浮物进行打扫打捞清理

沿河居民生产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由住建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各类污水排放必须全部纳入专门的收集管网杜绝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沿河栏杆灯饰人行步道及河岸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带和草坪树木的养护与保洁工作由市政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沿河道路居民区等地段市政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应统一规划按规定标准设置垃圾容器并定期进行清洗擦拭对破损容器进行更换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勐焕街道社区居委会要把河道及周边环境卫生纳入门前三包的管理范围

第四章  河道管理经费

第二十六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河道砂石资源费等统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城区河道管理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河道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增强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违反河道管理规定影响防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的由河道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91日起执行


源文件: 芒政规〔2020〕1号 关于修改《芒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点击可下载)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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